劳动合同模拟法庭剧本(5)

时间:2021-08-31

  第一,原告与被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方式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直至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接到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口头通知之前,原告一直向被告提供医疗证明和病历,被告也给予原告享受医疗期待遇。由此可见,被告是同意原告享有医疗期待遇的,但是被告在既没有通知原告医疗期已满、也没有另行安排原告工作的情况下,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第一:张某因长时间向我方饭店请病假,一年两年拖下去,且没有好转的迹象,考虑到饭店的正常运营及利益,答辩人方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2009年4月14日,我方已向原告邮寄一份《通知》,通知原告于2009年4月18日前来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养老保险手册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及一个月工资共计19975元。但由于原告的住址迁移,原告未收到该份《通知》。这与我方无关,所以我方坚持不予以申请人任何赔偿。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按照规定补足原告医疗期内工资待遇”。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