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模拟法庭剧本(2)

时间:2021-08-31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支付:1、赔偿金92000元;2、一个月的工资850元;3、2006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工资报酬9000元,并且额外支付低于部分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300元;4、医疗补助费51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我于1993年8月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厨师工作,我与饭店的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日为2011年8月31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被告同意我休病假,但没有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我病假工资。2009年4月1日,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也没有另行安排工作。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您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公证的裁决!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说:现在交由审判员进行审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人因原告张喜寿投诉我饭店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的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已不再是有效文件,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规定的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赔偿金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所以答辩人不予支付被答辩人一个月的工资850元.

  2、答辩人认为,由于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已不再是有效文件,申请人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所以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额外支付低于部分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300元的仲裁请求。还有被答辩人认为应按其每月实得工资计算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差额,由于该项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故答辩人对此也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