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本的写作问题(2)

时间:2021-08-31

  “小说家用文字描写来表述他的作品的基点,戏剧家所用的则是一些尚未加工的对话,而电影编剧在进行这有工作时则要运用造型的(能从外型来表现的)形象思维。他必须锻炼自己的想象力,必须养成这样一种**惯,使他所想到的任何东西,都能表现在银幕上的一系列形象那样地浮现在他的脑海。”(普多夫金《论电影的编剧、导演和演员》,中国电影出版社1980年版,第32页)。充分调动自己的想象力,把视觉的东西带入创作之中,应是每一个剧作者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

  影视是一种造型艺术,或者说是一种视觉艺术,它的创作宗旨就是用画面说话。影视同时还是科技和艺术的结合体,它的每一点进步和发展都与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密不可分。一名合格的剧作者不仅要懂得包括光线、色彩、构图、剪辑等影视创作的基本元素,还要努力掌握一点与之相关的科技动态和科学知识,要能够并且较为熟练地将这些创作的基本元素和科技手段运用到创作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一个属于“影视化”、具有画面感和一定科技含量的影视文学作品

  从梅里爱1902年改编《月球旅行记》算起(那是一次非常简单的改编,从严格意义上讲,还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剧本),电影改编已经有了一百年的历史。一百年来,世界各国都有将文学作品成功地改编成影视作品的例证。我国更是一个 “影视作品改编”大国。一般来讲,从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基本可以划为三种情况,一是忠实原著。这也是许多观众比较喜爱的一种形式,这种情况大都用于一些经典小说的改编。如电影《傲慢与偏见》、《汤姆.琼斯》、《大卫.科波菲尔》等。二是基本保持原著的核心,但却有明显或重大的调整。如电影《鲁滨逊漂流记》、《巴里.村登》、《青年艺术家画家》等。三是把原著仅仅当成了一个素材,对其故事甚至人物和重要道具进行大范围的调整。如电影《现代启示录》、《吸血鬼》等。我国著名导演张艺谋的影片的改编大都属于这一种。剧作者要完成这个叙事体从文学表意到影像表意的变异和转换,就必须构建一套与原剧本提供的文学故事相适用的视觉代码,充分展示视觉中的表意功能,从而组成一个高度视觉化的“影视(画面)故事。”只有经历这样一种具有特征性的改动的改编,它才具有影视剧作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