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礼法结合与’‘三纲五常”的宗法伦理思想
从历史的演变来看,“礼”与“法”虽然有其差别,但也有相似之处。在周礼中,礼与刑是相辅相成的,也即所谓周公之法。对于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来说,离开了礼治便无法调整宗法伦理关系,从而失去统治的支柱。离开了法治则无法对付民众的反抗和内部对抗性的矛盾,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和特有的法文化。所谓“礼法合治”是指宗法与官僚制的结合,家族伦理原则与君主专制原则的结合,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的结合,贤人政治与刑法治国的结合。
“礼法合治”最初表现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管子认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礼法合治”学说是在汉朝形成和确立的,最初表现为黄老学派对严刑竣法的批判和提出德刑相济,汉儒董仲舒提倡“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并在司法实践上提出“春秋决狱”,以儒家“礼治”原则和“礼”规范校正、补充本于法家思想的《汉律》,从此为“礼人于刑”打通了航道。董仲舒强调以礼为主,礼法结合,被确定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三纲五常”作为指导立法的思想,主张刑罚必须符合礼教,“应合经义”“论心定罪”,“三纲五常”成为数千年中华之国粹,立法之大本。“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的纵向服从关系。“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是处理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首要规范。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融合更突出地表现为以礼人律。唐朝时期以礼人法完成,宋明理学的出现使得“礼法合治”得以完善,认为法律“存天理”,是纲常的外在表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特点是:第一、宗法思想指导立法。第二、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第三、坚持特权,主张同罪异罚。第四、重德轻刑,重义轻利。而这在《红楼梦》中也有反映,《红楼梦》中薛蟠打死张三案,本来有罪的薛蟠因为贾雨村的枉法而逃脱了法律的惩罚,贾雨村的改判也体现了封建法制维护贵族特权。
薛家是金陵四大家族之一,而“四家皆联络有亲,损俱损,一荣俱荣,扶持遮饰,皆有照应”,这种贵族之间的联姻关系使得权力在这里起到它最大的作用,凌驾于法律之上。从“护官符”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律与吏治的弊端,薛家的权势是办案的官员拘情枉法的直接原因,而殉情枉法的官员最后也会得到四大家族的庇护,从而逃脱彻情的责任,于是法律的约束也就变得松弛。另外凤姐弄权中也可见贾府势力之大,可以干预司法。除了恩荫制度中贾赦、贾珍等袭了爵,还有捐纳制度中贾荣捐了五品龙禁卫,连贾府奴才赖荣也都求了主子,捐了个县官。可见势力之大,可以无视法律的规定。另外红楼梦中无处不体现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贾府婚丧嫁娶礼仪之繁多,场面之宏大,足以说明财力与身份,经济能力与政治地位在仪式上的关系。里面的婚姻都必须服从家长的意志,体现了封建的家庭伦理思想。贾氏史太君作为最大长辈,在家庭事务中享有特殊权力。从荣府持家大权交由贾政夫妇,到鞭答宝玉时贾母与贾政的对话,都体现了封建家长的权威。书中很多体现了宗法伦理思想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