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三篇(7)

时间:2021-08-31

【篇三: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保障粮食生产和供给一直是农业发展的首要问题,而农户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还很弱,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为此国务院于2012年10月24日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明确肯定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规范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我县是农业大县,为有效分散转移农业自然灾害风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农民切身利益。各乡(镇)要切实做好我县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小麦收获期火灾保险工作,有效地帮助农户转嫁风险减少损失,确保全县粮食生产稳定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范围

  (一)政策性小麦、玉米、花生种植保险。承保自保险标的(小麦、玉米、花生)定苗或移栽成活齐苗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因暴风、雹灾、暴雨、洪水、内涝、冻灾对投保的小麦、玉米、花生造成的损失,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小麦收获期火灾保险。承保小麦在成熟开始收获期间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三)奶牛养殖保险。规模型养殖场,投保时奶牛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不含)以下,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保险承保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保单载明的自然灾害和疾病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其他政策性农业保险参照省政府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