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范文(2)

时间:2021-08-31

  二、牢固树立行政管理法治思维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关键在人,六盘水市地税局在全市地税系统内把依法行政作为职工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干部职工学用法机制,提高干部职工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投入大量经费举办了涉及税收征管基础、信息化建设、税政法规、稽查业务、金三期上线、税收计会等各类培训、考试。2016年至今市局组织各类学习培训千余人次;各县、区局还邀请税校的知名教授和国内税务方面专家亲临各局为全局职工授课,让干部职工不出家门就学习到先进的税收管理理论和税收操作实务。各县区局根据自己实际对税务干部进行地方各税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举办多期税收法制干部培训班。根据六盘水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为进一步推进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开展“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系列讲座”的学习,组织干部职工观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系统讲座。按照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学法用法和普法考试无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组织全市地税干部职工183人参加全市学法用法和“六五”普法无纸化考试,参考率达100%。通过学法用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全局职工在法制思想的指导下,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观念,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加强法治地税建设,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积极组织地方税收收入,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有益的贡献。

  全年未发生因违法行政引起的事件,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各县、区局负责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认真落实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认真宣传《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地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地税发〔2016〕17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意见》(黔地税发〔2016〕31号)文件精神,严格按文件要求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管理。

  从200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开始,全市地税一直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要求,及时组织梳理、落实各项行政审批取消及下放工作,到目前为止,合计执行取消和下放各类审批类项目14期、231项(其中取消220项、下放11项)。

  (二)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

  按照省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放管服工作调度方案〉的通知》要求,促进六盘水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高速发展,我局认真开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开展税务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部门合作,加强征收管理,加大对欠税追缴力度,防止税收流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为纳税人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深入开展国地税合作,让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优化办税流程,减少办税环节,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质量。

  (三)全面完成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布调整工作

  梳理并公布了地税机关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强化依法治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和《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转变职能要求,全面梳理税务部门权责清单2批86项;清理规范权责事项,优化职权运行流程,将大量管理事项前移并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结时限,形成了依申请底层业务917项、依职权底层业务336项(服务事项率达到73%);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强化国地税深度合作,全面做好地税上下级、国地税税务机关权责清单之间的衔接,制定国地税长期合作本地化项目44项,当前已经在水城县国地税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形成了“一机双系统”的共办互助服务纳税模式。按要求对税务部门行政权责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内容,及时在地税官网、纳税人学校、办税服务场所进行了公开,强化纳税人及社会对税务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四)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积极加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并认真贯彻落实,切实让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2016年1-10月税收优惠减免金额共计39590.33万元,450389户次纳税人。其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2240.81万元,20户次纳税人;支持节能环保企业税收优惠953.39万元,17户次纳税人;创业投资税收优惠1217.50万元,238户次纳税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2173.62万元,11251户次纳税人;医疗、卫生11234.84万元,530户次纳税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108.19万元,1户次纳税人;不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优惠4584.78万元,425465户次纳税人;支持其他各项事业19093.2万元,12867户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