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公司法知识点总结(2)

时间:2021-08-31

  考试中问什么答什么,简单明了。例如问债权人在公司减资后要求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可以吗?答:可以,债权人在接到减资通知后30日内可以要求清偿债务

  二十一、对外投资决定的机构和限额,由章程规定,选择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章程规定哪个就是哪个。

  二十二、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按章程规定由谁决定,选择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不看章程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二十三、发起人: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1、发起设立:发起人就是公司成立时的全部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有一部分是发起设立,发起设立的.出资是认购

  2、另有一部分是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低于35%的股权,再加上认股人,成为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东,募集设立的是实缴,并且还需要验资,一次出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二十四、公司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1-50人

  2、发起人:2-200人,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十五、公司章程

  1、有限公司股东制定

  2、股份公司发起人制定,募集设立的由创立大会通过

  3、国有公司由国资委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国资委批准

  4、一人公司股东制定

  二十六、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2、非货币资产先评估后认定,评估时点是出资时

  3、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后补办权属了,从交付时视为出资时点,已尽履行出资义务

  3、已办理权属但未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履行股东权利

  二十七、分红权

  1、有限公司按实缴,约定优先

  2、股份公司按股权,章程优先

  二十八、股东诉讼

  1、直接诉讼:个人利益受损

  2、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不干活(直接拒绝或者30天不说话):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代表、股份公司180天以上1%可以代表,以股东自己名义诉讼

  侵犯自己利益,可以提起股东直接诉讼

  二十九、无效和撤销: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比如做出的规定和公司法不一致。

  可撤销:自作出决议60日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如果公司有要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提出撤销的人提供担保

  三十、解散诉讼:单独或合计10%以上股东。解散要求:长期经营困难,以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同时提出解散和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受理清算,先砍头再办后事

  三十一、公司组织机构:四种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国有独资、中外

  三十二、交易和竞争:

  交易:

  1、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看章程约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半数通过,否则不允许

  2、普通合伙企业看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不允许

  3、有限合伙企业除非事先约定,否则无论交易还是竞争都是可以的

  竞争:

  1、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不看章程,只能股东大会通过

  2、普通合伙人绝对禁止

  三十三、特殊决议

  ①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②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发行可转债才属于特别决议,因为属于增资,一般债券是一般决议通过)

  ③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④修改公司章程;

  三十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相关链接】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4)审议上市公司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①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②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④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⑥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要经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十五、开会时间

  1、股东大会:年会,上市公司必须在上一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

  2、临时股东大会:2个月内召集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集机关和主持人

  (1)总思路: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

  (2)董事会内部: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3、有限公司股东会,看章程约定,15日前通知

  三十六、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代表诉讼180天并持1%,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10%  三十七、累积投票制:

  某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所持股份数=3*10000=30000,可以把30000票集中投给一个人

  三十七:表决权

  1、股份公司特别决议:分母是出席会议的表决权。

  2、有限公司特别决议:分母是全体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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