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个人工作总结(2)

时间:2021-08-31

旅游投诉个人工作总结2

  20xx年,我市共接旅游投诉12宗,结案12宗。其中有效投诉5宗(行政处罚2宗),无效投诉7宗。其中投诉旅行社一宗、景区二宗、导游一宗、酒店一宗。主要投诉内容为:一是有的旅行社内部管理不够规范,造成旅游者损失;二是有的景区售票时未尽到告知义务;三是有导游持假证带团情况;四是酒店服务员态度不够好。

  一、投诉旅行社一宗,结案一宗,主要内容:关于使用无证导游带团的问题。10月1日,韶关市中国旅行社派出的5名导游有违规行为,其中黄勇钦、谢祥英2人导游证未通过年审,陈俊文、蓝彦军、何韬3人为无证带团被广州市旅游质监所在广州高铁站开展旅游市场检查时查出,并且在接受检查时态度恶劣,极不配合,要求我市做出处理一案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人民币罚款

  2、对谢祥英处责令改正;一千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此次带团违法所得(差旅补助)共计港币五百三十二元整(按20xx年12月7日汇率折算人民币455·6元缴款)

  3、对黄勇钦处责令改正;一千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此次带团违法所得(差旅补助)共计港币五百四十六元整(按20xx年12月7日汇率折算人民币467·6元缴款)

  4、对陈俊文处责令改正;一千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此次带团违法所得(差旅补助)共计人民币一百四十元整五、对何滔处责令改正;一千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此次带团违法所得(差旅补助)共计人民币一百四十元整六、蓝彦军查明当时没有带团行为,本案对其不作处理。此次罚没收入共计人民币二万五千二百零三元二角整,已于12月8日缴款至市财政局帐户。以上处罚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xx年12月9日结案。(行政处罚案件)

  二、投诉景区二宗,结案二宗

  1、关于未尽告知义务的问题。深圳游客刘怀清与单位同事一行5人于3月29日下午17时到丹霞山游玩,由于时间不够,没有游览完门票所含景点,要求丹霞山退款,投诉丹霞山售票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和态度不好,要求丹霞山退回门票款和道歉。丹霞山管委会回复,经调查,游客确实于3月29日到丹霞山进行了游玩,引起投诉的原因是双方沟通不好,并与客人进行了通话,向客人道歉并承诺下次来游玩的时候给予免门票。对员工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致电刘清怀先生,他表示接受丹霞山的处理意见,不再投诉。(结案)

  2、关于服务人员的态度问题。广州游客郑先生一行4人于8月26日到大峡谷游玩,因景区门口没有工作人员而没买票进入了景区,出来后景区工作人员要求其补票而发生争吵,投诉景区没有给门票而是用收据代替,并且工作人员态度不好,要求处理。按属地管理原则转乳源县旅游质监所处理。经调查了解,游客投诉的门票问题不成立,景区因下班后门票已上锁,而开具了正式地税通用发票。景区因游客投诉的态度问题对当班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理。游客同意处理结果,乳源县旅游质监所于8月30日回复结案。(结案)

  三、投诉酒店一宗,结案一宗

  关于服务态度问题。东莞邓老师与香港游客梁先生等一行3人于8月7日下午到韶关市大丹霞山酒店准备入住,前台工作人员说因梁先生是香港人,港澳同胞与外国人不得入住,认为有侮辱的成分,投诉大丹霞酒店态度不好,要求大丹霞酒店对此做出处理和道歉。经调查,游客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大丹霞酒店没有接待港澳同胞与外国游客的资质,引起投诉的原因是服务员解释不清,表达不好,由大丹霞酒店书面作出解释,向客人道歉。对员工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并做出了整改。8月29日致电李老师,他表示接受大丹霞山酒店的处理意见,不再投诉。(结案)

  四、投诉导游一宗,结案一宗

  邓晓虹于20xx年3月10日使用伪造导游IC卡进行导游活动,被武汉市旅游质监所没收伪证要求处理。经调查,邓晓虹因使用假证,使翁源兰友旅行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临时聘请其带团。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应给予邓晓虹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导游活动;并没收此团队违法收入(导服费用部分)共90元,于20xx年4月15日处罚完毕,结案。(行政处罚案件)以上投诉原因:旅行社聘请导游管理方面不规范,酒店、景区服务态度不够好。同时,我市接无效投诉较多,主要是因为游客并不了解旅游局的管理范围,非星级酒店和交通方面的投诉较多,造成了我所接投诉后转交难、处理工作困难;因此,旅游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同时,在市民方面要加大旅游宣传,普及旅游知识。

  韶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20x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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