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

时间:2021-08-31

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

  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欢迎大家阅读。

  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1

  原告:福州甲公司,住所地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0号,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 讼 请 求

  1、依法确认死者丙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302729.9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3、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8023.99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 实 和 理 由

  20xx年10月10日,A驾驶原告所有的闽A133x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24线由泉州往莆田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福昆线116公里处,与B驾驶的闽xxxA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闽Axxx号货车乘车人丙被该车碾压于右前轮下,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丙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休克而死亡);B轻微受伤;两车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厢大队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丙不负事故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医疗费5572.98元、尸体检验费500元、闽B33xxx号车司机B医疗费729.95元,向丙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123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14352元、误工费2000元、住宿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5655.02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闽A13383号货车修复材料费16224元、维修费5500元、吊车拖车费4799.99元、车辆鉴定费1500元。

  原告于20xx年5月15日为闽A133xx货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22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不计免赔率)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97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约在前述三险种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谢谢!

  此致

  福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福州甲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2

  原告:马xx,男,汉族,197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xx市xx区xx乡xx村xx组1号,代理律师电话:15395631962

  被告: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告:项xx,男,汉族,195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组73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险金117940.9元;

  二、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应付给原告117940.9元的保险金免赔或不赔的部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三、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原告同第一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壹份,约定原告将自有的皖Pxxxx(发动机号码为:A4xxxx51)xx牌小型轿车交由第一被告承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额为539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xx年1月1日0时起至20xx年12月9日24时,原告于当日向第一被告全额支付了保险费。

  20xx年x月xx日18时30分,原告驾驶该车沿县道003线由狸桥方向往xx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14km+500m处,与前方右侧岔路第二被告xxx驾驶的永久牌自行车自右向左横过道路过程中,避让不及发生碰擦,造成第二被告x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xx交警xx大队认定原告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被告xxx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二被告xxx被送至xxxx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原告共支付医疗费合计114440.9元,原告因该起事故支付施救费200元,检测费100元,车辆维修费32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第一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第一被告到现场进行了勘察,但直至今日不向原告理赔。

  原告认为:依照原告同第一被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第一被告予以赔付。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原告已经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给第二被告,且相关车辆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第一被告理应将保险金支付给原告。第二被告对本起事故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xx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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