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1-08-31

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1

  原告:马xx,男,汉族,197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x乡xx村xx组1号,代理律师电话:1xxxxxxxx62

  被告: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告:项xx,男,汉族,195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x镇xx村xx组73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险金117940.9元;

  二、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应付给原告117940.9元的保险金免赔或不赔的部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三、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x0年xx月xx日原告同第一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壹份,约定原告将自有的皖Pxxxx(发动机号码为:A4xxxx51)xx牌小型轿车交由第一被告承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额为539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xxx1年1月1日0时起至xxx1年12月9日24时,原告于当日向第一被告全额支付了保险费。

  xxx1年x月xx日18时30分,原告驾驶该车沿县道003线由狸桥方向往宣城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14km+500m处,与前方右侧岔路第二被告xxx驾驶的永久牌自行车自右向左横过道路过程中,避让不及发生碰擦,造成第二被告x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宣城交警xx大队认定原告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被告xxx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二被告xxx被送至宣城xx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原告共支付医疗费合计114440.9元,原告因该起事故支付施救费xxx元,检测费100元,车辆维修费3xxx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第一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第一被告到现场进行了勘察,但直至今日不向原告理赔。

  原告认为:依照原告同第一被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第一被告予以赔付。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原告已经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给第二被告,且相关车辆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第一被告理应将保险金支付给原告。第二被告对本起事故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xx年八月二十一日

  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2

  原告:张xx,男,汉族,19xx年0x月0x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街xx号楼xx单元,联系电话:138xxxxxxx。

  被告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 ,住所地山西省xx市xx区xx路xx商贸公司办公楼6、7、8层,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二:xxxxx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xxx,地址内蒙古自治区xx县xx镇,电话:xxxxxx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xxx市xx小区20栋,负责人: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四:东风车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xxx,地址湖北省十堰市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修理费1120元,在车损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修理费10050元,在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车辆施救费2700元、保管费825元,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支付原告3056.89元,共计17751.89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当支付的上述1775.89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修理费xxx0元,在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7132.75元、修理费23450元、伙食补助费xxx0元、施救费6300元、保管费1925元,共计52807.75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三应当支付的上述52807.75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x1年10月24日11时许,原告驾驶东风车城物流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投保的临时牌照为鄂C36909号货车在朔城区平朔线刘家口加油站路段与孟xx驾驶的和林格尔县同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蒙A4xxx3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孟xx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朔城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孟富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先后支付了伤者孟xx医疗费xxx89.65元、伙食补助费xxx0元,蒙A4xx3号货车修复材料费32500元、维修费3000元、辅料费1000元、施救费9000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鄂C36909号货车修复材料费780元、修理费400元、机动车保管费2750元。

  被告二所有的蒙A4xx3号货车在被告一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等(有效期xxx1年4月2日至xxx2年4月1日)。被告四为鄂C36909号货车向被告三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21073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一和被告三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依法应当由被告二和被告四支付,因事故损失没有超出双方投保的赔偿限额,故应当首先由被告一和被告三支付。因原告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被告一和被告三拒绝向原告理赔,被告二和被告四则要等保险公司赔付后才支付原告。从事故发生至今即将届满两年,被告二和被告四始终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致使原告垫付的款项无法收回,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无奈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二〇xx年十月八日

  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3

  原告:白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电话:略。系陕K85220,陕KQ148(挂)实际车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住所:榆林市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平

  联系电话: 0912-326XXXX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在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97071.4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白某系陕K85220,陕KQ148挂实际车主。xxx1年4月25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告处对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商业险(一主一挂)各一份,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xxx1年4月26日0时至xxx2年4月25日24时止。

  xxx1 年11月2日15时许,陕K85220,陕KQ148(挂)车的驾驶员高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府谷县庙沟门镇林佳段时,与刘某驾驶的陕KZ6066号路虎车相撞,致陕KZ6066号路虎车两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后经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道沟中队作出事故认定:陕K85220,陕KQ148(挂)车的驾驶员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府谷县交警大队也于xxx1年11月30日对此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由原告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共计赔偿和支出98000元,并已经实际履行和支出,包括前已述及的损害。

  综上所述,原告在xxx1年11月30日处理完相关事宜后,就本起事故的保险赔付问题多次向被告提出理赔请求,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不足额赔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准原告的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白某

  二 零xx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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