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申诉状(2)

时间:2021-08-31

  其二,该证据的鉴定结论错误。该鉴定第三点指出:“三只作动力计量的单相电能表电压回路没有接入零线(即b处断开),电能表之间的电压回路相联接,构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接线方式。该接电方式在三相负载同时运行但不平衡时和两负载运行时,计量会有较大的误差。”事实上,该计量电表的安装错误,所导致的计量误差大约为12%,并非很大。第四点指出:“已经换下的漏电开关接在计量装置后,无法确定漏电开关的产权所属。如果产权属电管站,用户私自更换漏电开关的行为属违章用电;如果产权属用户,用户更换漏电开关,则不属违章用电。”如此可见,本案中,鉴定部门并不能准确界定漏电开关的产权所属,也就是不能当然地认定申诉人有窃电的行为。另一证据供电局的权威人确认,接在计量装置后的安装开关,对所有工厂企事业单位及民宅住户都有这个开关,不管是什么开关。户权是属用户,是众所皆知的,鉴定用户更换漏电开关,不属违章用电,更何况造成计量装置错误安装的责任并不在申诉人,而是供电方故意错误安装所致。

  鉴定的第六点指出:在重新鉴定的现场,图中(b处)断开,K1的N线没有接入网电零线(即c处断开)。地下工地的分支零线N2与N3原是主零线N线相联。为测量电压将N2、N3解开,合上K1,断开K2,测量C相与主零线的电压V0=V1=150V;测量C相与分支零线N2、N3的电压:V2=V3=223V。证明地下工厂的主零线不接入网电;而是通过与分支零线N2、N3连接后接地。荒谬!

  图中(b处)断开,这条是供计量电表专用零线,是安装计量掣板右上角的,在案发前的检查结果协议书上供电方黎少电站当事人廖来签字确认,从安装时三个单相表就没有接入零线,是供电方的责任。

  K1N线是第二条的主零线是供给厂生产用电的专用入网主零线,K1N线(c处)并没有断,他们在检查时,借测量虚假电压为由,还得亲手违法强行剪断,至今已经六年多,还没有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修复,使工厂无法恢复用电生产。

  为测量电压将N2N3解开,断开K2,测量C相与主零线的电压V0=V1=150V,是假的。这条入网的主零线,前后已经剪断,各分零线也剪断,单独一条架空零线绝对没有那么高,业内人说:大约有4—5V。测量C相与分支零线N2N3的电压V2=V3=223V,也是假的。当时在现场上厂的随同人员用灯泡来检验,为什么不亮呢?连钨丝也不红,他们也看见,当时厂的随同人员多次要求开机检验能否用电生产,被拒绝,吆喝将随同人员赶离现场,接地的电流A2A3也不作测量。这两个是主要依据,不作检测就认定,由此证实,当然就不能认定地下工厂的主零线不接入网电。

  其三,该鉴定书仅能鉴定说明案件现场目前的计量装置安装情况及用电情况,但是并没有能说明出现这种错误安装的事实和用电情况是由于申诉人故意窃电所致。原审法院在不遵循刑事案件证据关联性和唯一性原则的情况下,将错误安装计量装置的责任硬生生套在申诉人窃电的头上,并以此为证据强迫申诉人承担法律责任,完全与事实相违背。鉴定部门在进行此鉴定时已先入为主地假定申诉人具有窃电的事实,其做的仅是鉴定计量装置的安装情况及后果,如此得出的结论必然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审法院以此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完全违背了刑事案件认定主客观相统一和因果关系一致的原则。

  (二)对于xxx7年11月4日,罗定市政府和市人大委托罗定市供电局派出检查人员当时有七个单位和十个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到案件现场检查所作出的《用电检查结果协议书》,原审法院只字未提。事实上,该检查结果作为案发前的鉴定结论,经多部门、多人组织检查鉴定得出,具有权威性,并且经过供电方当事人廖来签字承认其安装错误,具有客观性。该案的`错误事实为供电方错误安装计量装置所致,则根本不再存在申诉人窃电的问题。

  (三)原审法院在认定本案的人证和其他证据方面,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质证。原审判决以一笔带过的方式,轻描淡写地省略了本案证据的质证,指出“上述事实,有知情人廖×、招×彬、吴×才、熊×林等人的证言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痕迹检验报告、提取笔录及罗定市供电局、云浮市电力工业局鉴定结论等材料证实。”但事实上,廖来、招永彬和吴锦才同属供电方黎少电站的私人承包老板,与本案存在必然的利害关系,本案也正是由于上述等人错故意误安装计量装置导致电量计量和电费收取与事实不符而产生的纠纷,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非但不将其排除在证人之外,反而将其证言列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已严重违反证据采纳的相关规则。本案在证人证言的采纳,其它勘验证据的出示及采纳中,并没有组织本案被告人对其进行质证,本案已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

  (四)本案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问题上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xxx8年9月21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云浮市电力工业局的《重新鉴定》在法庭出示之前及出示之后,作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没有看到该鉴定,原审法院取得鉴定报告后,并没有及时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甚至连辩护律师索问也不给,更不允许其辩护律师阅卷,以行使辩护权利。即便在开完庭后,该案主审法官也未将该鉴定交给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直到9月底,被告人辩护律师才从云浮市电力工业局取到一份复印件。9月21日休庭间还凭空捏造诸多莫须有伪造辩护意见,硬塞入9月24日不作公开的判决书。

  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均有严重错误。

  由于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证据上均存在严重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申诉人犯盗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罚金人民币5000元是错误的。

  本案不应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而应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定案。在本案当中,申诉人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对于电力计量装置的错误安装及后果,也不存在任何的过错责任,其仅应出于公平和受益的原则,对作为供电方的黎少电站作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