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2)

时间:2021-08-31

  答:出事后,我受伤了,没有住院。

  20xx年9月6日证人陆先胜的《询问笔录》

  (第二页第6行)答:我从我铺往我家行路,大约相距现场大约50米远左右,我见到一个人撑住一把伞往前跌,当时只见到伞跌落,没有见人跌,没有注意到撞击声音......

  问:你与陈玉芳是否行近现场?

  答:我与陈玉芳都没有行近现场察看,只看到两个人睡在地上,车辆跌在旁边......

  20xx年9月6日证人陈玉芳的《询问笔录》

  (第一页倒数第2行)答:我就走出来,看见一男、一女倒在路边,摩托车也跌倒在路边草丛上......

  上诉人在《讯问笔录中》交待是被“摩托车排气管烫醒了” “我胸部受伤了”和证人伍海玲出庭作证也证明被告人廖xx胸部烫伤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但经向xx市人民法院的申请,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桂公明司鉴痕字[20xx]第23号《检验鉴定意见书》)为:“廖xx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是吻合的!以上证据起码可以证明以下三个事实:

  首先,廖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

  第二,所受的伤是胸部被摩托车排气管烫伤;

  其次:不是被告人当时自己驾驶的助力车所造成!

  问题出现了:

  本次交通事故肯定还有第二个肇事者!廖xx本身就是受害者之一!

  上诉人在每次讯问笔录中均供述了发生交通事故是胸部受伤(烫伤)、庭审中证人也出庭作证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公诉机关如果认为廖xx的身上的烫伤不是这次事故造成,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举证责任怎样分配?应该由公诉机关举证,而不是要自证自己无罪!一审法院明显颠倒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是要求公诉人补充侦查或重新鉴定,厘清以上种种疑点,而是直接判决被告人有罪,实在荒唐至极!

  3、本案遗漏了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xx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桂公明司鉴痕字[20xx]第23号《检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廖xx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

  而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公交认字[20xx]第FW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的当事人、车辆、道路等基本情况:廖xx驾驶合美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人为谢xx,并没有其他车辆和物品,显然与《检验鉴定意见书》“廖xx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存在的严重矛盾!证明还有一个人在本案被告人廖xx之前先行逃逸,也就是说本案遗漏了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说明本案确实事实不清。

  三、 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不要把本案办成冤假错案!!

  上诉人没有能力亲自抓获另一个的肇事者,但由于上诉人身上的烫伤确实是此肇事车造成,一审法院认为证人证言有“利害关系”“未能证明伤痕为何时何原因造成” “不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连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也不采信,法院只采信有罪证据,而对于一切无罪、罪轻证据采取一种漠视的态度,此种判决是是否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因此我们呼吁二审法院能够认真地查明案件事实,还上诉人一个清白,呼吁法院不要把本案办成一个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7月12日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2

  上诉人:程XX,男,xxx年6月24日出生,住XX省XX县XX乡XX村四组。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xx年8月27日收到广东省xxx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xx)佛南法刑初字第1698号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广东省xxx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xx)佛南法刑初字第1698号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判决宣告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依法应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上诉人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主要是因为离开了现场,才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并没有其他严重的违章行为。

  1、上诉人当时驾驶的车辆装满货物,车重五十余吨,摩托车撞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时,车辆几乎没有振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值深夜,光线较暗,本案中摩托车是碰撞到上诉人驾驶车辆的尾部,上诉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身较长,上诉人已经尽了应该尽的注意义务,交通事故的结果是上诉人无法控制的。

  2、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行驶的速度极其缓慢,是被害人高速驾驶的摩托车主动撞上了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而不是上诉人驾驶车辆撞上被害人。

  3、上诉人直到20xx年4月13日凌晨3点左右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通知,[见《讯问笔录》(第2次)中程付良的供述内容]才详细检查自己的车辆并发现自己挂车最后一排轮子的左后轮的挡泥板有些损坏,也才知道自己车辆与被害人摩托车相撞的具体位置,当天,上诉人就驾驶自己的车辆去交警大队协助调查,投案自首。

  4、上诉人在交警部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曾调取了事发时的视频录像,上诉人看到:录像显示上诉人当时是在缓慢地驾驶车辆行驶,摩托车驾驶人则是以极快的.速度撞向上诉人驾驶车辆的尾部。

  二、上诉人为维持并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才于去年多方筹借款项购买了本案中赖以生存的大货车,原本希望以靠运输为生,改善一下家人的生活,没想到买车时向亲戚朋友借来的款项还没有还完,却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使得并不宽裕的家庭经济因此而濒临绝境,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及家属还是尽自己所能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向法庭表示,愿意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将本案中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肇事车辆依法折价或拍卖价款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上诉人现有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上有无经济收入的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上诉人是家庭经济的支柱,现上诉人因被羁押,家庭已经濒临解体,为使上诉人的家庭能继续完整地存在,让年幼的孩子健康成长,为让年迈父母老有所养,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能充分考虑:上诉人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给予了对方家属适当的赔偿及上诉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对上诉人能适用缓刑;而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上诉人进行了过重的量刑。  三、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害人醉酒驾驶摩托车是严重的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其严重的过错直接导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上诉人也成为被害人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受害者;很显然,一审法院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害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的严重程度,没有因此而充分地减轻对上诉人的刑事处罚,对上诉人量刑明显过重。

  四、上诉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上诉人量刑时应该适用缓刑。

  1、本案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本案中,上诉人不存在比较恶劣的情节,且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严重的过错行为。

  2、上诉人有悔罪表现;犯罪后,上诉人主动投案自首,并愿意尽其所能赔偿对方的损失,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3、上诉人没有犯罪的前科;经过本案的教训,上诉人已经深深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已经痛下决心,以后的生活中会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4、对上诉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上诉人平时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对上诉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综合本案案情,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程XX

  20xx年 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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