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业务学习心得体会(2)

时间:2021-08-31

2.要建立证券经纪人的制度

  推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在长期的观察中,应当是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和潮流的必然趋势。我们可以考虑并借鉴相关法规中关于证券经纪人的规定,建立一套完整的证券经纪人资格认证和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其与券商的关系。对于不适合直接规定在证券法中的制度,可以另规定在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中。

3.要建立并完善保荐人的制度

  目前核准制下实行的是通道周转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应增加保荐人制度的原则规定,更细化的规则可以由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在制定规则时,应当对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尽职督导标准进行细化规定,从而增强可操作性,并可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

4.要明确券商可以从事并购财务顾问业务

  我国经济正面临着大规模结构性调整,新一轮的并购重组浪潮为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空间。但我国目前券商从事财务顾问的业绩非常单薄,这与券商固守“通道”业务有关。在国内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重要性日渐显露的时候,仅仅依靠证监会要求的“财务顾问”通道业务生存,将使国内券商在与国外投行、国内专业财务顾问中介的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应当考虑在突破财务顾问业务的“通道”方面做出调整,把“并购财务顾问”明确为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

5.要拓宽综合性券商的融资渠道

  一直以来,融资渠道狭窄而且不畅通的问题一直制约着证券公司的发展。目前,券商发债的问题已进入了监管范围,但发债的规模还受到《公司法》关于发债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四十的限制。建议修改相关的条款,为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拓宽而创造制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