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与实习报告(4)

时间:2021-08-31

认识与实习报告 篇5

  一、开庭审理阶段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审判长宣布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现在开庭。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一)第一上诉人宣读上诉状;

  联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木兰县金都消费品综合市场(以下简称金都市场)与张德成、石静、白淑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驳回刘智万(金都市场的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金都市场承担。事实和理由:联发公司称刘智万系该公司第五工程处的负责人,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刘智万每年向联发公司缴纳承包费,其额度为第五工程处承建的年工程总造价的2%。1998年4月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承揽了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由联发公司和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1998年4月6日刘智万以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名义与三被上诉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联发公司认为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超出了其委托代理的权限,属于越权代理,事后也未征得联发公司的追认,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第二上诉人宣读上诉状;

  金都市场的诉讼请求:撤消木兰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事实和理由:金都市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法律关系,颠倒了事实真相。金都市场称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实体,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系刘智万个人投资1200余万建设的而非与联发公司共同投资。1998年4月26日刘智万以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名义与三被上诉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将金都市场内的4、5、6号摊位售与三被上诉人,建筑面积均为73.18平米,每平米造价4000元,三人共计878160元,合同同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立即交付总价款的50%,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再交付30%,剩余部分于1998年8月20日之前交清。合同订立后石静交付了10万元,张家珍(系张德成与白淑琴之女)为张、白二人各交付了10万元,此后三人又陆续交付了一部分

  购房款,至1998年8月20日三被上诉人均未交清剩余款项,其已构成违约,因此请求三被上诉人交清剩余款项共计73452.92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被上诉人宣读答辩状;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退还多交款项。事实和理由:1998年4月6日三被上诉人与刘智万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在其取的摊位使用权后发现其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测量后发现石静4号摊位的实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了14.62平米,5号摊位少了14.85平米,6号摊位少

  了14.6平米,认为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已构成了欺诈,因此请求金都市场退还多交款项。同时,被上诉人实际取得摊位使用权的期限比合同约定推迟了97天,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已构成违约。此外三被上诉人尚欠金都市场6万元而非73452.92元。

三、法庭辩论阶段

第一轮法庭辩论:

  (一)第二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1.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即刘智万)签定的内部承包合同;2.张德成、白淑琴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石静与其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向法庭提供);3.木兰县政府关于对刘智万在木兰县投资开发医药小区等建设项目提供优惠条件的文件。第二上诉人的辩论意见:1.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交纳

  剩余款项73452.92元;2.建设部于1995年颁布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规定套

  内建筑面积由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组成,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依照上述标准计算金都市场

  售给三被上诉人的面积比73.18平米还多,根本谈不上少给的问题;3.根据最高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

  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三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剩余购房款已经构成违约的情况下金都市场完全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权,延期交付摊位的行为不构成违约;4.第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金都市场不应成为被告,

三被上诉人是与联发公司第五工

  程处(即刘智万)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而非与金都市场订立,

  金都市场不是合同当事人且刘智万已不是金都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所以金都市场不应成为被告;5.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在与三被上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所以其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二)第一上诉人的辩论意见:1.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是联发公司的下属单位,与联发公司之间是隶属关系,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没有经联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2.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在给三被上诉人的收款票据上均盖有金都市场的财务专用章,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金都市场是同一主体,已经参与到法律关系之中。

  (三)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从1998年4月26日至1999年9月14日被上诉人与刘智万之间的购房款往来明细表;2.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关于三被上诉人尚欠其6万元购房款的帐目。

认识与实习报告 篇6

  一 实训目的:

  每个宿舍室长那里有,一张白条上写着。(以下皆为参阅网上的知识)。

 二 实训内容:

  (1)、电子节能灯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分类,及其它光源对比优势所在?

  (A)、电子节能灯主要原理:

  电子节能灯主要是通过镇流器给灯管灯丝加热,大约在1160k温度时,灯丝就开始发射电子(固在灯丝上涂了一些电子粉)电子碰撞氩原子弹性碰撞,氩原子碰撞后,获得能量又撞击汞原子在吸收能量后,跃迁产生电离;发出253.7nm的紫外线,紫外线激发荧光粉发光,由于荧光灯工作时灯丝的温度在1160k左右,比白炽灯工作的温度2200k~2700k低,所以它的寿命也大大提高到8000小时以上,又由于它不存在白炽灯那样的电流热效应,荧光粉的能量转换效率也很高,能达到每瓦60(lm)流明。

  (B)、电子节能灯的知识分类:

  该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以下简称:自镇流荧光灯)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交流电源,标称功率为60W及以下,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光灯。不适用于带罩的自镇流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能效标准中的产品按照标称功率分为4类:5~8W;9~14W;15~24W;25~60W。

  (C)、电子节能灯有着以下5个优点:

  a:电子节能灯的结构紧凑、体积小。

  b:电子节能灯可直接取代白炽灯炮。

  c:电子节能灯的寿命较长,是白炽灯的6~10倍。

  d:电子节能灯的发光效率高60lm/w、省电80%以上,节省能源。

  e:电子节能灯的灯管内壁涂有保护膜和采用三重螺旋灯丝可以大大延长使用寿命。

  (2)电子节能灯的组成。。。。。。。。。。。。。。。。。。

  (A)、电子整流器的组成:

  1 输入电路

  2 整流滤波电路

  3 逆变谐振电路

  4 预热启动电路

  5 异常状态保护电路

  (B)、工作原理:

  就是把电压整流后再通过振荡电路形成高频交流电,通过变压器(很小)升压来使荧光灯发光。

  主要目的是把低压电,通过功率置换,改成高压。

  (C)、电路图列:

  (3)电子节能灯泡的生产工艺流程:

  毛管生产工艺流程:

  切管---涂粉---成型(分螺旋和直管,直管分弯管和接桥,接桥在烤焙之后)---烤焙---封口---排气---老炼

  镇流器生产工艺流程:

  器件成型---插件---浸焊---切脚---补焊---检测维修

  整灯组装工艺流程:

  插头(毛管和下塑件粘接)---装板(分缠绕式和焊接式)---扣上塑件---拧灯头---焊底锡---锁灯头---老炼---移印---包装

三;实训感想:

  根据自己的真实感受加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