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认识实习报告参考(6)

时间:2021-08-31

  买卖合同而没有告知联发公司则侵犯了其共有权,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对于标的在1200余万的建设工程在竣工后销售摊位是必然的,联发公司应该关心自己的收益与利润,依此推

  定联发公司应该知道二者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做出否认表示则应视为同意;如果刘智万只是挂靠联发公司而由自己单独投资,则其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案讨论的范围。在

  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中,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负责人是刘智万,金都市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刘智万,二者为同一主体,刘智万想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我的思考]

  本次为期两周的认识实习活动我们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有关民事、刑事的一些案件,结合自己的切身感受,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做了一下初步的探讨:

  一、舆论监督对公正审判的影响。法院审理案件除法院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审理,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监督权,公民个人

  和各新闻媒体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定鼓励公民旁听人民法院的审理案件的活动,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三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只由审判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