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认识实习报告参考(5)

时间:2021-08-31

  司,每年向其缴纳管理费,二者之间并无实际资金往来;2、三被上诉人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只要这两个问题解决了,那么整个法律关系就明晰清楚

  了,我们根据现有的证据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1.联发公司称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是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1200余万建设的,但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联发公司却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的共同投资关系

  ,如果休庭后联发公司仍不能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将不能认定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存在共同投资关系;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二者之间确实存在共同投资关系,则根据双方的投资比例来划分二者的收益。

  2.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承揽工程的建设,其内部承包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外联

  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仍是一个整体。联发公司称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其之间是委托

  代理关系,其委托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建设金都市场的工程而非委托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出售金都市场的摊位,所以称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越权代理。我们知道联发公司尚不能证明其是否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建设金都市场工程,如果完全由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投资,刘智万只是挂靠联发公司,以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名义建设金都市场工程,那就根本谈不上二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二.如果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建设金都市场,那么二者都对金都市场拥有所有权,构成民法上的共有关系,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以自己的名义与三被上诉人订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