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培训普查员时,做好辅导工作。
(三)明确本普查区内各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做到界限清楚。
(四)明确分工,宣布普查员进行普查登记的普查小区范围。
(五)与普查员商定每天的工作日程、内容和要求。
(六)把普查文件、普查表、包装材料等普查用品分发给普查员。
(七)对本普查区的户籍资料和相关的人口资料进行整理,并按普查小区分发给普查员,作为编制《户主姓名底册》的参考。
(八)指导普查员进行普查摸底工作,检查《户主姓名底册》所包括的范围与普查小区图规定的范围是否一致,有无遗漏。
(九)掌握各普查小区的人口底数(特别是总人口、出生、死亡人口和外来人口),及时发现问题,并认真查明原因。
三、登记期间的工作:
(一)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具体指导,及时将上级普查机构的指示传达到每一位普查员,了解和掌握普查员每天的工作情况。
(二)对普查员提出的疑难问题加以解答,自己没有把握的问题要向上级请示后加以解决。
(三)督促普查员每天对登记过的普查表进行自查,并检查普查表有无重漏差错项目,帮助普查员予以更正。
(四)掌握每个普查员每天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提出每天登记的要求及应注意的事项,对登记质量好、工作认真细致的普查员要进行鼓励,对工作上有困难的普查员要及时进行帮助。
(五)主动听取群众反映,改进普查登记工作。
(六)、对经反复核查,确实无法落实到普查小区的户籍人口,普查指导员负责组织填写普查表短表。
四、登记后的工作:
(一)按照培训要求,组织普查员进行复查。普查登记的人口要与摸底掌握的底数核对,发现不一致的,要通过复查,认真查明原因,做到不重不漏,确保普查质量。要帮助普查员学习复查的具体做法,要对普查员的复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二)指导普查员对人口普查表进行编码工作。
(三)指导普查员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完成快速汇总工作。
(四)组织普查员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做好普查表包装、管理和交接工作。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普查表填写
一、普查表的种类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试点用表)共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以下简称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下简称普查表长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以下简称境外人员普查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人口调查表)四种表。
二、标准时间
陕西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的标准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对象
(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和境外人员普查表的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具体是指普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即2011年11月1日晚住本普查小区的人口和户口登记在本普查小区但2011年11月1日晚未住本普查小区人口。分为两种情况:
1.2011年11月1日晚住在本普查小区的人,不管其户口登记在何处。包括户口在本村(居)委会的人口,也包括户口在外村(居)委会的人口。
2.户口登记在本普查小区,但2011年11月1日晚未住本普查小区的人,无论其外出时间长短、外出原因如何,均普查登记。
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其居住地进行登记,填写境外人员普查表。
(二)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对象
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对象是在2011年10月31日至2011年11月1日这12月中的死亡人口。
四、普查表登记时间、方式及填写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1年11月1日10日。
(二)登记方式。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普查表填写说明》的规定,对普查表中的各个项目进行询问,并根据申报人的回答填写普查表。
(三)登记步骤。
1、准备登记资料和登记用品,包括:《普查小区图》、《户主姓名底册》和普查表,以及登记用品。
2、登记时,应先填写《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或《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对2011年10月31日至2011年11月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还应填写《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的普查登记使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以下简称境外人员普查表)。
3、普查员应根据《普查小区图》和《户主姓名底册》及事先安排的登记时间和顺序逐户登记。每登记完一户,应在《户主姓名底册》中做好标记,以免出现户的重登或漏登。
4、普查员登记普查表时,先登记户记录的各个项目,然后按照户记录中本户应登记人数,逐人逐项登记人记录的各个项目。
5、登记时,如有与《户主姓名底册》所列情况不一致的,应认真核查,据实登记。在入户登记时要注意:
(1)如发现该户为空户,应在《户主姓名底册》的备注栏内注明该户为空户。同时,将该户摸底时填写的其他内容用铅笔划一条横线,该户的户编号作废。在填写普查表户编号时,其他户也不得使用该户的户编号。
(2)如发现某长表抽中户经确认后,该户不是参与长表抽样的户,按该户的特性给予相应的600以上的户编号,并填写普查表短表或普查表短表(供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使用)。同时,将变更的情况在《户主姓名底册》相应的备注栏注明。同时,该户的原户编号作废。在填写普查表户编号时,其他户不再使用该户的原户编号。
(3)如发现该调查户内还有其他户,且该户为登记普查表短表的户,该户继续登记普查表短表,户编号不变;其他户也登记短表,并将相关内容补填到《户主姓名底册》最后位置,同时,按顺序编写户编号。如该调查户为登记普查表长表的户,处理方法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