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申诉状(2)

时间:2021-08-31

刑事再审申诉状2

  申诉人:刘xx,男,85岁,汉族,伤残军人,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文圣11组

  越xx,女,79岁,汉族。住址:同上。

  刘xx,男,57岁,汉族,工程师住址:同上。

  刘xx,女,53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单位):原审刑事被吿人.李xx.或(原审法院法官渎职,徇情枉法)

  原审案由:寻衅滋事罪

  再审请求事项:依法撤销(xxx3)本刑终字第88号;辽宁省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本溪市中级法院(xxx4)本立刑监字第00036号;驳回申诉再审通知书;和(xxx5)辽立刑监字第0003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案

  申请事由:

  原审判决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故意漏判人身伤害赔偿费用(二人住院治疗费,一人重伤残)及房屋被砸毁18年无法居住的扩大损失等大数额的款项。

  原审法官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原审法官采纳证据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本案被告李xx聚众夜间突然打砸被害人刘凊山住宅,并打伤残住宅内二人.重伤害的犯罪事实,本案被害人至今没有得到依法伸冤.显系枉法裁判。且不服(xxx5)辽立刑监字第00031号.辽宁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特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厅或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诉再审。

  事实理由如下

  根据辽宁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xxx2)本刑终字第13号,(经本溪市中级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越xx、刘xx、刘xx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程序违法。裁定如下;发回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辽宁省高级法院(xxx5)辽立刑监字第00031号认定:致你们提出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故意遗漏人身伤害的治疗费等大额款项问题,因你们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供出原始真实的医疗费用单据……赔偿并无不当。所以驳回再审申诉。

  综上两份法院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辽宁省高级法院法官面对原审法院错判和平山区法院第二次审理仍然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越xx、刘xx、刘xx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程序违法。注,一年后,xxx3年本溪市中级法院換了院长。辽宁省高级法院面对原审卷中提供的原始医疗费用单倨则制作狡辩驳回再审,事实说明,原审对原始医疗费用单据等款项做出认定,却没有作出判决款项数额。省高级法院法官的主观揣测,所谓的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供出原始真实的医疗费用单据……显系使用权大于法的手段,故意篡改事实。

  辽宁省高级法院复查认为,你四人在申诉中所提李xx在实施犯罪中致越xx重伤应以伤害罪定罪判刑,因没有确凿有效的证据,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起李xx涉嫌重伤害的犯罪,故法院没有根据判处李xx犯有伤害罪。省高院法官面对原审法院的认定,李xx是聚众实施犯罪,并打伤残房间内的越xx和刘xx的事实。这就是确凿有效的证据,其以职权否认或狡辩。就是将枉法裁判的责任推辞到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李xx涉嫌重伤害犯罪的抗诉。所以辽宁省高级法院故意将错就错地维持原审法院的错判。

  根据预审卷第二册153页“纪要”1996年8月19日记载平山区检察院一科王、董二位科长提出看法:1996年4月14日“李xx实施犯罪行为,只是一般行政行为,谈不上用刑法调整,认为“刘xx的控告李xx犯罪行为是刁民,还应对刁民采取措施”。这份证据,导致李xx犯罪后六年内,检察机关放弃公诉权力;该证倨充分证明二位科长代替检察机关助涨和保护李xx犯罪继续危害社会!

  根据卷中045页、153页证据证明李xx犯罪后,1996年8月19日本溪市平山区法院王志孝副院长参与包庇犯罪的保驾护航,王志孝认为“公安机关对李xx的治安处罚15天是正确的”,不能怕控告,该院长先入为主,引导公、检、法,将李xx犯有伤害罪的事实,隐瞒长达六年.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预审卷第二册155页证据、证明、李xx犯罪前的原因:1994年10月一天夜间被害人刘xx、越xx曾找到平山公安派出所举报李xx聚众多人在家中赌博的事实,但是平山公安派出所出证回忆当时抓获现场是娱乐,其胡说八道,目的否认李xx聚众实施犯罪是报复性质的犯罪,否认李xx犯罪因果关系,1996年4月14日李xx实施的犯罪后,则认定邻里琐事争吵引起的犯罪。(李xx聚众犯罪是黑夜突然打砸伤残军人的住宅)

  1996年4月14日李xx,夜闯民宅,报复举报人刘xx,打砸毁刘xx全家财物,伤害人后,负案潜逃,李xx干什么去了呢?见证据:(xxx0)新刑初字13号判决,新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5月22日至9月16日被告李xx在新民市梁山镇,经营腾达商场期间,非法收取六十二人集资款,总计:四十三万余元,以非法集资罪被判刑为证。如果,李xx实施伤害犯罪后被关押,新民犯罪就不可能发生。事实雄辩的证明李xx犯罪行为再次危害了社会。事实证明,公,检,法工作失职纵容李xx再次犯罪。

  xxx1年5月,本案进入司法程序,xxx4年1月28日(xxx3)本刑终字第88号,本溪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判,判决被告人李xx犯有寻衅滋事罪,并处罚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一份枉法、违法的裁判书。注;本案两级法院四次审理,两次终审裁定,自相矛盾。

  李xx是打击报复的犯罪,而在夜间打砸刘xx全家并损毁私人财物,伤害二人,重伤越xx的事实。起诉、判决均混淆正义之举,将故意伤害认定“口角”,否认伤害罪。自相矛盾辩解认定寻衅滋事,不同性质的犯罪,达到从轻处罚之目的。对李xx两次犯罪,还采用“二次取保侯审”,是纵容犯罪;(卷中有二次取保侯审的证据)

  根据本案被告李xx犯有伤害罪的事实和充分确凿的证据.足以说明原审法官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刑诉法》四十四条之规定程序违法.同时也触犯《刑法》第399条之规定;对此被害人申诉后.只因各级法院没有重视.将错就错的维护徇情枉法权力.阻碍本案被害人依法申请再审进入法定程序的权利。

  注:本案符合刑诉法笫204条或205条再审纠错程序,因法院和检察院互推责,维护该冤案留存16年,司法机关公权力伤害和剥夺被害人的权利.将受到历史惩罚。

  此致

  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xx、越xx、刘xx、刘xx

  附:法医鉴定书等十五份卷中证据,另附一份控吿书

  xxx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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