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申诉状(2)

时间:2021-08-31

  1、一审法院未对原告证据进行独立的审核判断,即对原告所有证据全盘接受,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法院可简单通过网络搜索等方式对原告证据进行审核或者直接根据上诉人一审反驳证据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并未进行该等独立审核判断即直接认定被上诉人拥有著作权。

  2、一审法院不仅未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进行审核判断,也未依据上诉人反驳证据对原告证据进行核验,未阐明是否采纳上诉人反驳证据的理由,甚至连是否采纳也未置一词,而是采取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的处理方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一审法院仅在判决书中以“另,被告提交了网页打印件作为证据证明其他涉案文章的来源,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语带过,并未进行任何审核判定。事实上,上诉人一审反驳证据除打印件外,(论文范文www.fwsir.com)均附有相应可查看的互联网网址及相关图书信息,其真实性足以确认。因该等图书文章等出版发表时间较为久远,搜集困难,一审中上诉人未能针对原告所有涉案文章全部提供纸质图书作为反驳证据,但上诉人已提供可查看的互联网网址及图书版次信息,一审法院足以确认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该等涉案文章、图书信息等反驳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二、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一审未出庭为由认定上诉人放弃了质证权力并在诉讼程序的多个方面对上诉人进行了不公平的对待。事实上,上诉人已通过答辩状、代理意见及反驳证据对被上诉人的诉求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反驳、质疑和对抗,上诉人并未放弃质证权力。

  三、除上述一审法院对原被告证据的审核认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且对上诉人未能公平对待之外,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以下错误和不公平之处:

  1、作为原告证据的《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属于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本案证据。该两书于1998年由中国xxxx出版社出版,出版时使用了同一书号,即ISBN:7-5007-xxxxx。原告援以为证的该两书2000年版本和该两书2005年版本,亦使用了上述同一书号,即六书一号。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新闻出版署相关规定,如《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不同图书、同一图书的不同版次都应分别使用不同书号。《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三版共六书使用同一书号严重违反一书一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出版。此外,《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于1998年首次出版,并存在2000年、2005年版本,但该2000年、2005年版本均标注为第2版,因此原告援以为证的该两书2000年版亦存在假冒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可能。

  然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仅没有进行独立审核判断,而且对上诉人关于上述六书一号问题的质证意见同样选择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

  2、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提出被上诉人所主张拥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均载于各汇编性质的习题书籍中,被上诉人仅仅作为汇编图书的第三编著者出现,而非在各篇文章上直接署名的作者。因此,被上诉人对该等图书仅享有汇编者的权利,该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文章为被上诉人创作完成,无法确认被上诉人对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

  然而,一审法院同样未就此点进行审查判断,对上诉人就该点的质证意见同样选择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

  3、关于本案的举证期限,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进行协商,故该案举证期限是由一审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然而,如一审判决书所述,本案2009年5月19日立案,2009年6月17日开庭,除去相关诉讼文书邮寄送达时间,留给上诉人的证据搜集时间不足十天。因此,原审法院一审中存在严重程序错误。

  此外,由于本案所涉图书、文章的出版和发表时间较为久远,证据搜集非常困难,上诉人在答辩之后提交了《大学英语四级晨诵夜读精品365篇》作为反驳证据。判决书未对该证据做出审核判断,也未述明是否采纳及其原因,仅述及“原告认为上述证据的提交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认可”。上诉人认为,即使不论前述本案举证期限方面的程序问题,该等反驳证据亦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新证据,一审法院应予认可。

  综上所述,现有事实足以确认被上诉人主张其拥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并非被上诉人原创,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文章与上诉人涉案图书中的文章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因为该等文章均系直接或间接摘抄、援引、改编自国外文章、故事。该等文章、故事早在上诉人、被上诉人涉案文章、图书发表出版之前即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被上诉人谎称对该等文章拥有著作权并利用索赔数额小、相关出版社无暇答辩及年代久远证据搜集困难等因素通过法院起诉或要挟方式从全国几十家出版社谋取不当利益并以此为生财之道,性质非常恶劣。而一审法院未能尽职审判,在实体、程序方面都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仅以上诉人一审未出庭而排斥原告诉讼权利、偏袒被上诉人一方,并最终做出了涉案全部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了全部涉案文章因而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错误认定。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污蔑他人侵犯其著作权实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被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则更加荒谬和讽刺。该一审错误判决不仅令上诉人蒙冤,亦必对被上诉人继续要挟其他出版社起到鼓动作用。

  因此,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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