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合同范本(7)

时间:2021-08-31

  第十六章 指定分包人

  59.1 “指定分包人”的定义

  可能已由或将由业主或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的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供货商、商人以及其他人员,以及按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人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的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并在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

  59.2 对指定分包人的反对

  业主或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应有任何义务雇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对其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a)分包人将对承包人负责执行有关工程,供应货物、材料、设备和服务的包合同的内容,其对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同于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对业主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守上述职责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偿赔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及

  (b)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

  59.3 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装入永久工程的任何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明确予以规定,并应包括在任何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59.4 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

  对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额:

  (a)按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已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格;

  (b)工程量清单中如开列有由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或由工程师按本文52款确定并按本文第58.2款(a)款规定,指令支付的费用。

  (c)关于一切其他费用的利润,按已支付或应予支付的实际价值的百分率计,当工程量清单中对该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人对该项目填写的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人在投标书附录中填写的比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项中做出这种规定时,也应在该处重复填写此比率。

  59.5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证件

  在根据本文第60款规定颁发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任何费用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中包括的关于该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偿清。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人:

  (a)书面通知工程师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及

  (b)向工程师递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指定分人外,

  业主应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人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项,但扣除保留金,并以冲账方式从业主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的将业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

  在工程师已发给证书,且业主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在发给承包人的任何进一步的证书时,工程师应从该证书的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

  60.1 月报表

  每月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六份据规范中书明的或按工程师可接受的格式的报表,该报表应包括以下有关各项的款额;

  (a)截止到本月末已实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币计价的合同估计值,该值应56款规定为工程量清单中书明的基本单价乘以由工程师测定的工程量。

  (b)按(a)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工程的合同估算值。

  (c)以当地货币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即上述(a)减掉(b)。

  (d)据表I所表明的外汇百分比计算出(c)项中当地货币和外汇的数额。根据5款规定,它是受任何变化的影响的。

  (e)据52款规定,以反映以当地货币和外汇表示的成本的变化数额。

  (f)截止到本月末已完成并获批准的计日工数额,减去所有以前以中期付款书所批准的数额,并据工程量清单计日工表所确定的内容书明当地货币和外汇的数额。

  (g)据70款规定,如有的话,由于后继法规所导致的费用数额,以当地货币外国货币表示。

  (h)按60.3款规定,对于本月已到达工地的材料和即将用于工程,还没有进入工程的设备,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表示的永久工程的任何借贷或债务。

  (i)据60.5款规定,将本款(d)、(e)、(f)和(g)所述的数额之和乘以60.5所书明的百分比所得的保留金数额。

  (j)据本款动员预付款之规定所致的增加或扣减的数额。

  (k)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以一种或多种货币表示的任何其它数额。

  60.2 月支付工程师在收到上述中期付款申请后28天内,该申请应被批准或修改,并按工程师的意见,该证书应据合同规定,在扣除应由承包人支付给业主的数额后,而不是根据47款,反映出承包人应得数额。如果承包人书明的任何项目的价值与工程师意见有差别时,以工程师的意见为准。一旦工程师确定了应给承包人的数额,即应向业主和承包人发出证书(以下称中期付款证书),表明应给承包人的数额。

  对指定分包人所证明数额应在本证书中分别表明。

  工程师应不能:

  (a)在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经并经业主批准之前,核准任何付数额(据本款或任何其它条款),或

  (b)发出数额小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数额的中期付款证书,且在此情况下该数额应移至下月,直至其批准的数额之和超过所表明的最小值。

  60.3 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只能与合格材料供应商订立材料协议,已签协议付本应送交工程师。

  承包人有权得到信贷或借款,只有工程师确立对于用于但未进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适应的。其信贷将在这些材料和设备到达现场的当月提供。借方应在其信贷的材料和设备进入工程的当月归还。一旦信货实施,这些材料和设备的所有权即视为业主财产。工程师将据以下条款做出决定:

  (a)除非以下条件已使工程师满意,否则将不提供信贷;

  (1)材料符合永久工程的规范要求;

  (2)这些材料已送至工地,且良好储存并有防止损失或损害或变质的措施,工程师满意;

  (3)承包人有关要求、订单、收据的记录、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应以工程师批的方式进行,且此记录应完好让工程师检查;

  (4)承包人已提交了现场材料和设备的估价值的月报表(询价,运输和放置存贮费用),连同工程师所要求的这些文件,为下述原因(1)材料成本(2)提供材料和设备所有权的证据和(3)付款,和(4)设备和材料的原产地,以及在表格中所示的多种货币。

  (b)给承包人的信贷不应超过下述的75%

  (1)进口材料的CIF价,或

  (2)当地采购材料的出厂价或货柜价,或

  (3)当地生产材料的堆场价,如砂、集料和碎石等,和这种支付不应视为对材料的批准。

  (c)给承包人提供为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的信贷而记入其借方的数额应等同以前承诺给承包人为上述(b)款所规定并经工程师确定的材料和设备的信贷数额;及

  (d)对上述信贷或记入借方的货币应是:

  (1)在信贷的情况下,是为有关项目而双方同意的计划表中所开列的货币:

  (2)在记入其借方的情况下,应是为相关项目所提供信贷时的货币类型和数。

  60.4 支付地点

  业主向承包人的支付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支付到由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60.5 保留金

  据第60.1款规定,除非在第二部分资料表中已经开列,数额为月中期付款证书中书明的10%的保留金应由工程师在首项或以下各项证书中予以扣减(以下称为留金),直到扣减数额累计达到第二部分资料表中列出的占合同价的百分比例的数为止。

  60.6 保留金的支付

  在签发全部工程的接管证书之时,工程师把一半保留金付给承包人;或中签发永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将把由他确定的同该永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相应的金额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

  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另一半保留金将由工程师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或视情况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并规定,如果根据第48款的规定在不同的缺陷责任期已经适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缺陷责任期满“一词在本款中应视为是指最晚的那一个缺陷责任的期满。

  进一步规定,如果在此时,据49款和50款的规定仍有应由承包人实施的任何未完工作,工程师将有权拒绝开具证明,直到在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完成了剩余工程才支付保留金的金额部分。

  60.7 动员预付款

  业主将向承包人提供一笔无息预付款,用于工程的动员费用,其数额为在第二部分资料表中列明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合同的百分比,并以表I-外汇需求估算表中所开列的外汇和当地货币的比例进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因出错或谋划滥用动员预付款,业主将有权立即收回。

  60.8 动员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承担以下工作后14天内工程师将向业主发出证书(一份复印件报送包人),以下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a)已开始实施协议书;和

  (b)据10.1款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以及

  (c)提供以76,3款规定的格式和合格银行出具的等同于动员预付款数额和币种的无条件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保持有效直到动员预付款据60.9款规定全部回为止。但其数额应随回收数额增加而持续递减,正如据本条规定而发出的中期支付证书所述。业主将在收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后35天内支付动员预付款。

  60.9 动员预付款的回收

  动员预付款将从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付款中回收:

  (a)如果只有中期付款证书的累计数额超过中标通知书中表明的合同价的20时,才开始回收。

  (b)回收以等月扣还形式,直到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期前3个月回收完毕。

  如果任何中期付款证书的数额小于根据本款规定的扣这量,甚差额部分应视为债务并入下一中期付款证书中。

  60.10 向承包人的支付

  业主向承包人的支付应以承包人在表I一外汇需求估算中所表明的币别和比进行,但规定上述币别和比例应据任一方的请求根据一般条款第5l和52款的规定随时变化调整。

  60.11 付款期

  在每期由工程师发出的中期支付证书或最终支付证书中,业主对承包人的支付应在收到上述证书后35天内支付:

  60.12 计价货币

  计价货币应为投标书格式附件中所表明。为支付方便,计价货币与其它币别的折算应按第72款规定进行。

  60.13 对支付证书的改正

  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出的证书内容(但不是终支付证书),如果进行的任何工程使他不满意,他有权在任何中期交付证书中删或减少该工程的价值。

  60.14 对业主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人向业主的支付,包括以扣减方式或抵消方式,均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在以前由业主花费的任何数额偿还的情况下,支付应以相同币别相同比的形式进行。

  (b)对于违约罚金(如有),支付应以表I一外汇需求表中列明的币别和外汇比例进行。

  (c)在其它情况下,支付应以双方同意的币别和数额进行,或如达不成一致见,应以工程师认为合理和公开的确定为准。

  (d)对于动员预付款回收的扣还应按60.9款规定进行。

  60.15 竣工报表

  承包人在发出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后至少84天内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报表及辅助文件,并以工程师批准的格式详细说明:

  (a)到本接收证书载明的日期为止,按合同规定所有已完工作的最终价值;

  (b)任何承包人认为应支付给他的款额;

  (c)任何承包人认为他根据合同应给他的估计值;

  估计值应在最终报表中分别表明,工程师将据60.2款规定开具证明。

  60.16 最终报表

  据62.1款规定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56天内,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最终证书草(下称草案)及其经辅助文件供工程师参考。草案应详细说明:

  如果在上述期间内,不超过56天,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能够确认最终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人应提供工程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资料,并对草案进行双方同意的改动。承包人再编写并提交给工程师作为一致同意的最终报告(在一般条款中被称“最终报告“)。

  在收到最终报告和所有其它工程师合理要求的资料后14天内,工程师应发出最终支付证书,表明据合同所应支付的总额。

  如果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后有未能解决的争端,工程师应在以上设定的时间间隔内发出中期支付证书,以其自身的判断应付给承包人的数额。最终交付证书将在争端解决时发出。

  60.17 业主责任的终止

  除非承包人在60.15款涉及的完工说明和最终报表中(除非这些情况发生在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发出之后)提出了索赔要求,业主将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工工程或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任何责任。

  61 缺陷责任证书是批准工程的唯一文件

  只有据62款提及的缺陷责任证书才被视为构成工程批准的文件。

  62.1 缺陷责任证书

  在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并送交业主,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认承包人已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补救符合工程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该项合同已经结束。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28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区段或各部分的缺陷责任期限不同,同最迟的缺陷责任期满或根据本合同第49款和50款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工程师要求,则可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但缺陷责任证书的颁发不应是将第60.3款规定的第三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的先决条件。

  62.2 未尽义务

  尽管缺陷责任证书已经颁发,承包人和业主仍应对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缺陷责任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该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应视为对合同双方有效。

  63.1 承包人的违约

  如果由于承包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非自愿的倒闭、清理或解散(但合并或改组而自愿清理者除外),或破产,或与债权人协议,或以其债权人为受益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果财产接管人、管理人、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接受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如果根据有关对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调整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对承包人的诉讼开始,或有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时,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承包人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采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件时,涉及承包人及其财产,或与3.l款规定相违背;或对其货物征税:或如果工程发给业主证书证明并抄送承包人,在工程师认为,承包人:

  (a)已放弃合同,或

  (b)无正当的理由:

  (1)未按41.l款规定开工,或

  (2)在接到46.1款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未继续实施工程,或

  (c)在接到37.4款规定的通知或39.1款规定的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或

  (d)尽管在此之前在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务,或

  (e)与4.1款相违背,

  则业主在通知承包人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或不影响合同给予工程师和业主的权力的前提下,进住工地和工程并驱,除承包人而不违反合同或终止雇用承包人,并自己或雇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业主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材料;并据合同将所得视为承包人的财产。

  63.2 在业主进驻并驱逐承包人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之后,确定、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任何款额(如有时)。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63.3 终止的付款

  如果业主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人,则在缺陷责任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由工程师查清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完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业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它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业主不应负责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损失费)。此后,承包人才能有权得到可由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扣回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人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结业主。此项款额可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债务,因而应予偿还。

  63.4 合同利益的转让

  除法律禁止外,如工程师在按63.1款提及的进驻或终止后14天内指示,承人应将其签署的为履行合同提供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和/或实施任何工作的协议利益,转让给业主。

  64 紧急修复工作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缺陷责任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能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业主可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启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业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并由业主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65.1 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

  承包人对任何由65.2款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情况,无论作为赔偿或其方式均不负责任:

  (a)除了对按39款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工的破坏或损害,或

  (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

  (c)对人身的伤亡。

  65.2 特殊风险

  特殊风险为20.4款(a)段(1)至(5)所定义的风险。

  65.3 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使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在工地附近,或在运往工地途中的材料或设备,或承包人的设备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要求支付任何如上所述被破坏或受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设备的款额。并且按工程师的要求或为完成该项工程确属必要时,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项:

  (a)对受破坏或受损害的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

  (b)替换或修复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的费用。

  工程师应根据52款规定,决定合同价的增加额(考虑工程师确定的替换承包设备的合理价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4 炮弹、导弹

  无论何时何地由于任何地雷、炸弹、子弹、手榴弹或其他炮弹、导弹、弹或战争用爆炸物发生爆炸或冲击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65.5 由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

  除根据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承包人有权得到其他款项外,业主应偿付承包人由于上述特殊风险引起或导致或以任何方式与其有关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费用,但不包括本文第39款规定的在特殊风险出现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费用,但以本款下文中关于战争爆发条款中的各项规定为条件。承包人应在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后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决定应加入合同价中的承包人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6 战争的爆发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对工程施工在经济上或物质上有无影响,则除非按本款规定合同已经终止,否则承包人应继续尽最大努力为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终止。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业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本款和执行第67款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此合同应告终止,但不损害双方任何一方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的权利。

  65.7 合同终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如果根据65.6款规定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尽快从工地撤离一切承包人设备并为其各分包人的撤离提供相同的方便。

  65.8 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按上述条件终止,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和价格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包括账上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a)有关任何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预备性项目的应付款项,只要这些项目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项目中其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费用。

  (b)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和货物的费用,如其已经交付承包人承包人对之依法有责任收货时,而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后,该项材料、设备和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产。

  (c)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支付的任何费用的总额,但上述费用不包括本款及的任何其他费用在内。

  (d)按65.3及65.5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追加费用。

  (e)按65.7款规定考虑到已经或即将支付已实施工作的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撤离的合理开支,以及如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将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的主要设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

  (f)承包人所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如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业主除技本款规定支付任何应付费用外,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任何有关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偿还业主的任何其他款额。任何据本条支付的款额,应由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的协商后决定,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6 发生中途停止事件的付款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管理该合同的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约,则合同如已按第65款规定终止时,应由业主支付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第65款规定的应付款额相同。

  67.1 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产生的,无论是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争论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及抄送另一方。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内,工程师应将其决定通知业主及承包人,其决定也应注明是据本款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人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除工程师的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修改外,承包人及业主应对工程师的决定付诸实施。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工程师在收到通知后的84天内未能作出决定,业主或承包人在收到决定后的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84天到期后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对方及抄送工程师供其参考,要求根据下方规定对争端开始仲裁的意向。这一通知,按下述规定使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有关的争端开始仲裁。按67.4款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开始

  如果工程师已对争端的事项向业主及承包人发出了通知,而在接到工程师就此事的通知后70天内,承包人和业主均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工程师的通知应是最终对业主及承包人双方有约束的决定。

  67.2 友好解决

  在按67.1款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解决,仲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好友解决,仲裁应在收到要求仲裁通知书的56天以后方可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