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权交易的合同范本(4)

时间:2021-08-31

  二、为更好的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拟定具体条款,须约定的必须填写,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表示。

  三、出让人:指转让标的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

  四、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概况: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企业类型:对应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与转让产权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专利权、商标权等。

  七、第三、第四、第五条款是对第一条款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这三条款中各自注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协商方式确定价格的,一般只适用于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产权。

  九、职工的安置方式:指按照(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约定妥善安置出让企业职工的事项。

  十、资产的处理:是针对实际标的物的处理方式。

  十一、产权交割的方式、期限、地点:指出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产权转让给受让人,并明确产权交割的具体日期。

  十二、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指确定被转让产权的所有权、风险、转移的特定时点。

  十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十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由交易各方当事人及其产权经纪机构签字盖章,并经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对合同审核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以表示合同同时生效。合同生效起始时间以产交所审核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  十五、合同的解除

  除合同规定的条款外,也可以另立解除合同的方法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