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执行。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3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3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3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条其他
1.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期延误或质量不合格,承包人负责整改至优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当;
2. 所有植物承包方在养护期内确保种植成活,养护费由发包方承担,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养护起算日期为合同中签订的开工日期.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从签署日起生效;
4. 本合同价不含税,税金按合同价的5%收取;
5.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发 包 人: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代 表: 代 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