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发货方应确保其供料或加工制成品包装牢固,并保障运输过程安全。
4.4 发货方应按收货方确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送货地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4.5 乙方对甲方供料及甲方对乙方运送加工制成品之运输及保险费,由乙方负担。
第五章 加工贸易手册、原物料进口及成品出口报关
5.1 加工贸易手册由甲方按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填报,但因乙方向甲方提供资料性文
件与实际进口料件不符(包括但不限于重量、品名规格、数量、原产地等),导致甲方在料件进口报关或加工制成品出口报关时产生一切支出费用损失,由乙方全数承担。
第六章 成品验收标准和方法
6.1甲方将加工制成品送达双方约定交付地后,乙方应于三日内验收,倘甲方未于此约
定期间内接乙方验收结果之通知,即于送达后第四日起视为加工制成品已通过验收。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7.1 甲方未按约定质量交付加工制成品,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
7.2 甲方交付加工制成品数量少于约定,应当照数补齐。
7.3 加工制成品交期按乙方物料备齐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时间而确定,加工期间甲方预期未能如期交货时,应立即附具理由及计划交货日期提交乙方,双方重新约定新交期。
7.4 由于甲方保管不善致使乙方之供料、包材毁损、灭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
7.5 乙方于发出采购单后变更供料或委托加工制成品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如因相关变更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需作出赔偿。
7.6 乙方未按约定期间和要求向甲方交付原物料、技术资料、式样书、图纸、规格、包材等,经甲方同意顺延交期,并应当赔偿甲方所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