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2)

时间:2021-08-31

三、司法实践中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所产生的效力及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变更合同。即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遇严重通货膨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增加应支付的金钱数额并减少自己应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使双方履行标的均发生变动,以分担交易风险。

  2、变更履行期限,延期或分期履行。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采取延期或分期履行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即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3、变更标的物。因情势变更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合同标的物,如果是特定的种类物的,可以允许该当事人以同一类物替代履行。

  4、拒绝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得先为履行,在履行期到来时,相对方因情势变更导致财产状况恶化或信用发生危机等情况,难以做出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提供能够按期做出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以拒绝先行履行。

  (二) 解除合同。即解除(或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如果变更合同的内容仍不能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或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的变更有悖于合同的目的,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时,只有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来消除情势变更带来的显失公平的结果的,该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救济,解除合同关系。

  在解除合同后,由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可能追究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是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相对人赔偿损失。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一般学者均主张以相对人现受的积极损害为限,无须填补相对人就契约之存续所应得的利益。

  情势变更原则的反面是契约必须遵守原则,维护契约信用,确保契约遵守是契约自由的基本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此,情势变更是契约履行的例外,必须严格把握其条件,慎重适用,严禁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