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具体的交货时间与数量以需方下达的订单为准,需方下达的订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无正当理由,供方不得拒绝接受订单。
3. 价格说明:□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其他约定:
4. 无论本合同选择采用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该固定单价或总价均已包含但不限于人工
费材料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保险费、税金等一切费用,数量按需方实际最终验收合格的数量进行结算。
5. 原材料价格涨跌在5%以内(含),货物单价维持不变,差额供需双方各自吸收,幅度超 5%则由双方协商确认后调整合同。发生交易货物的主材料价格,买卖双方以上海有色金属网上 公布的当日金属材料价格的牌位价为基准,非金属件以双方约定为准。
二.技术标准:□执行标准:
□需方图纸:
□需方采购技术条件: □其他:
三.验收及质保
1. 验收标准:□技术标准:
□其它:项目最终用户验收合格为合格标准。
2. 验收方法:供方必须随货提供质量证明资料交需方签收,否则视为供方延期交货,供方应按本合同第七 条第4款承担违约责任,需方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约定进行数量、规格等形式要件方面的约定收货和并进行初步的品质检验,具体参考相关检验文件。
3. 质量证明资料:
□合格证;
□材料化学成份、物理性能检测报告;依据标准: ;
□功能检测报告;依据标准: ;
□外观质量检查报告;依据标准: ;
□尺寸检查报告;
□其他:随货原厂出厂证明资料。
4. 质保标准:
质保期与需方同其最终客户签订的质保协议时间相同。若需方与其最终客户无明确质保时间确认,则质保期为需方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 12个月。在质保期内供方应免费提供服务;对使用过程中因供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需方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