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向公司借款合同(2)

时间:2021-08-31

  5.3以本人或第三人财产质押给甲方,以作为偿付借款的担保。双方另订质押合同。其中质押的有关内容如下:

  第六条 乙方应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由甲乙双方协调一致达成补充协议。

  第八条 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如下保证:

  8.1乙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8.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以任何方式进行的定期或随时的检查监督款项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乙方应提供有关的生产记录(消费记录)、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8.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允许第三方使用资产清单上所列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8.5如需变更乙方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地址、电话等工商

  登记事项或发生企业分立、合并、内部股权变更以及其他重大经营决策的改变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不得影响甲方的利益。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9.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2.1条约定使用借款,或者未按第四条约定配合妨碍甲方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或者违反第八条,保证不实的,均视为根本违约,;甲方可以同时或单独行使以下权利:

  9.1.1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自书面通知乙方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