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转让合同(2)

时间:2021-08-31

  山林转让合同3

  转让方姓名:(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平、公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合同。

 一、林地(已砍伐)及荒山名称、坐落、面积及界限范围。

  1、原林地名称:

  荒山名称:

  2、原林权证号:

  3、坐落:

  4、共计面积:

  5、界限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流转方式、期限

  1、流转方式:以转让方式流转。

  2、期限:转让期为: 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转让费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转让费额:

  2、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3、付款期限: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转让费。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并向乙方提供现有与林地及荒山有关的前期承包合同等资料和证明。第三人对本转让地主张权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维护向乙方转让林地、荒山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严守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接受林地(已砍伐)及荒地。

  2、对转让的林地(已砍伐)及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对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等或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转让期内非法变更、解除转让合同、收回转让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转让林地(已砍伐)及荒地。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转让地内:采石、取土、建窑等破坏行为,不给林地(已砍伐)及荒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2、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

  3、采伐林木应有计划依法进行,有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严守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应当善意履行转让合同,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转让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按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有守约方决定。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2、发生不可抗拒力量的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原承包合同或丧失原承包合同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4、乙方不依照转让合同约定,交付转让费的。

  5、一方违约致使转让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的。

  6、原林地承包合同期满,且乙方放弃续约的。

七、争议解决

  本转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商议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八、其他手续

  1、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原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同等有法律效力。

  3、本转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林转让合同4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土地转承包经营及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转让林地简况:

  转让山场为荒山,坐落在盈江县芒璋乡宝石村崩东自然村。地名为瓦约空,总面积574.9亩(表面积为1120亩)。

  山场四至:

  东:从洼子荣腊汤地头顺国有林到洼子集体林地头至;

  南:从集体林地头顺洼子到洼子交口至;

  西:从交口顺洼子到洼子地头,再直对路董腊宗地脚至;

  北:从董腊宗地脚顺路到排腊弄地脚,在直上到路,再顺路到洼子荣腊汤地头至。

  二、转让期限

  租期为柒拾年。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有效期为双方签订有效合同之日起生效)

  三、转让价款

  2020年x月x日,经双方协商评估,林地转让价款计人民币贰拾叁万整。

  四、付款方式

  乙方必须在变更手续全部完成后7日内将林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并办理合同交接手续。若逾期不付,作自动放弃,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同时对乙方作合同违约处理。

  五、甲方责任

  1、甲方要确保转让林地无林权纠纷,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确保是林权所有者真实转让愿望表达,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山场的林地所有权证。

  2、确保林地不是公益林(国家重点公益林、省级重点公益林),以20xx年国家验收为准,同时出具有关证明。

  3、确保林地为宜林荒山荒地(甲方负责处理现有林地木材的处理)。

  4、若出现山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并负责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5、甲方负责修通通往林地的道路。(有待见面商议)

  6、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乙方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

  7、在乙方合理开发期间,如有村民进行恶意破坏,除追究个人责任外,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8、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责任;

  1、乙方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2、乙方只能在转让的山场范围内经营。不得越界开发,在合同经营期限内所转让山场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权负责,如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在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未完成转让经营事宜,在合同期满后,将由甲方无偿收回使用。

  3、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注意森林防火工作,注意安全生产,切实加强防范措施,若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损失由乙方自负。

  4、乙方经营该山场进行生产、林地培护、安装设施等所需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违约,必须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并赔偿双倍保证金;若乙方违约,必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一经查实,披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服务管理中心一份。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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