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合同(2)

时间:2021-08-31

租地合同 篇4

  租赁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至甲方 土地投资项目,租赁房屋及场地以事生产的相关事宜签订《租房租地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范围:甲方将如下厂房、场地及相关设施等租赁给乙方:

  1、租赁界限:。

  2、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

  3、场地面积亩(其中已建设厂地平方)。 以上租赁物的功能为生产用房。

  第二条、租赁期限:

  乙方租赁甲方上述房屋、场地使用 年,使用年限至 年 月 除政府统一规划搬迁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无权收回房屋、土地。

  第三条、租赁费用:乙方租赁甲方上述房屋、场地,需向甲方支付如下费用:

  租金:

  1、租金: 。

  2、租金先付后租,第一次支付租金日期年月日,支付元,以后租金每年月日支付。

  第四条、甲乙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需办理恢复供电手续,将电力恢复供电至租赁场地,办理恢复供电手续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其中变压器的.购置费由乙方支付),等乙方结束厂房内部管、线路安装后,保证乙方今后正常用电。

  (2)、甲方保证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承租条件下,对该房屋、场地有优先续租权。

  2、乙方义务:

  (1)、乙方按时按额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所述之费用。

  (2)、乙方在合同到期后,如未续约,则乙方对房屋内部自行安装的装修材料等,在不破坏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按照能搬则搬的原则自行搬走;不能搬走的,则无偿留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中乙方如遇政策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甲方在扣除已履行天数的租金后,退还剩余未履行天数的租金给乙方。

  2、租赁的前五年中乙方如遇政策和其他相关问题未能继续履行合同,则乙方架设变压器的相关费用在扣除折旧费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若租赁期限满五年后,甲方无需支付给乙方架设变压器的相关费用。(折旧费计算方式:架设变压器的相关费用×10%×使用年数)。注:当年不计入使用年数。

  3、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将房屋内的物品、场地上的机器及沙子等相关物品进行清理和搬运,清理和搬运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后期房屋、场地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负责。

租地合同 篇5

  甲方:(租赁)

  乙方:(承租)

  为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荒地管理和承包地养殖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荒地使用管理

  为对荒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荒地允许自主经营。

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荒地位于彭永生宅基地东南方,总面积约350平方米(半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20年,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租赁费为100元/年、亩。分两次交清,使用前先交清半,第十年交清全部租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荒地、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3、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荒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森林、房屋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期间遇到国家征收用地所得补偿乙方为受益主体,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3、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乙方作为受益主体。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村民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租地合同 篇6

  甲方:(租赁)祁东县洪桥镇洪丰村四组村民委员会 乙方:(承租) 洪丰村四组村民 彭永生

  为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荒地管理和承包地养殖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荒地使用管理

  为对荒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荒地允许自主经营。

  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荒地位于彭永生宅基地东南方,总面积约350平方米(半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20年,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租赁费为100元/年、亩。分两次交清,使用前先交清半,第十年交清全部租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荒地、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3、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荒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森林、房屋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期间遇到国家征收用地所得补偿乙方为受益主体,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3、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乙方作为受益主体。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的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村民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