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合同(2)

时间:2021-08-31

店铺转让合同 篇3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店面面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店面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位置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 门面房 间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门面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为 元/年,按年以现金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应提前一个月支付。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门面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合同期内不得将乙方租用的门面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合同期内房租加价。

  3、租赁期内,保证水电落户。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门面。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15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门面,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门面进行装修。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

  七、门面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因质量原因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

  知甲方。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为维修。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门面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门

  面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

  3、在租赁期间,甲方需要对该门面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4、乙方需装修门面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八、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门面,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九、转租、转让

  在租赁期间,乙方再转租门面须事先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同意。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15 天以上的。

  (2)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门面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门面的。

  (4) 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门面20天以上的。

  (2)甲方未经乙方许可,擅自将出租的门面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政策性变化导致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店铺转让合同 篇4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巢湖市向阳路徽商御花园号门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110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贰年租赁合同,XX 年 4 月 16 日—XX 年4 月 15 日;现甲方从 XX 年 3 月 16 日将房屋转租于乙方,租期到XX 年 4 月 15 日止, (大写:年租金为人民币 36000 叁万陆仟元整),租金为每半年交付一次,乙方在 XX 年的 4 月 16 日和 10 月 16 日将房租交至甲方,再有甲方交至丙方。

  三、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必须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货架、柜台、空调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五、乙方在 XX 年 3 月 14 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19000 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和 XX 年 3 月 16 日———XX 年 4 月 15 房租 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和合同保证金 XX 元(大写:贰仟元整);合计 24000 元(大写:贰万四千元整)合同保证金在乙方与丙方的合同终止时,由丙方全额退还乙方;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在 XX 年 3 月 15 日将房子和钥匙交给乙方,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不能承接租房,甲方不退还任何费用;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丙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九、从 XX 年 4 月 16 日期起,本合同与原甲方和丙方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作废,一切以乙方和丙方签订的合同为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