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聘用合同范本(4)

时间:2021-08-31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裁员: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乙方严重违法、违纪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甲方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但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乙方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