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聘用合同范本(3)

时间:2021-08-31

  九、协议的重签、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重新签订协议: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协议内容有改动的;

  (二)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 发生协议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中的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7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的证明,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因履行本协议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生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甲方所订立的规章制度做为本协议附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