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2)

时间:2021-08-31

采购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根据经济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条 订货

  (一)实际订购以订购单形式确定,每款最低订购数量为╳╳。

  (二)订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交货日期以订购单为准。

  (三)乙方收到订单,需在 个工作日内对货期进行确认,然后签字回传。

  第三条 交货

  (一)交货日期: 从下单之日起 天内交货(乙方送货的,到货日期以甲方实际签收之日为准;甲方自提的,以通知提货之日为准)。并以采购订单上的交货日期为准。

  (二)交货方式:

  1、乙方送货到甲方工厂仓库(运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发货到,甲方自提。

  3、乙方发货到,甲方自提。

  (三)交货地点:1、略 2、略

  (四)签收:甲方在收到乙方货物时应按送货单进行清点,甲方经办人签收确认。

  第四条 包装规格

  (一)标准纸箱装包装,纸箱不能破烂。纸箱不回收。

  (二)纸箱须标识产品代码、名称,数量。

  (三)产品包装物: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包装。纸箱不回收。 第五条 质量与检验标准

  (一) 乙方须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甲方出具的《企业检测标准》之___________________。验收以甲方确认样板为准。凡属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均为不合格品,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

  (二)异议:甲方在产品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对产品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立即封存有关的产品,并以书面向乙方提出。乙方收到甲方提出的异议后,应在 天内会同甲方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对有质量瑕疵的产品提出返工、更换、退货等处理意见。

  (三)溢、欠装:订货数量在 套(件)以下,交货数量与订货数量误差在 %以内的,按实际交货数量进行结算,按实际交货数量进行结算;超过此标准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按实际交货数量收货及结算。

  (四)不合格品处理条款:抽检不合格率高于、等于 %的由乙方三天内收回并处理至符合标准。 第六条 付款条款(注:实际合同只能是以下其中一款):乙方需提供与签订合同一致的单位账号。A、货到验收合格后60天付款。B、货到验收合格后30天付款。C、货到验收合格后5天内付款。D、其它付款形式(面谈)

  第七条 保证

  (一)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产品准确的相关资料,并保证乙方不因生产产品而导致对第三方权益的侵害。如有违此保证,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乙方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及甲方要求。并保证甲方不因使用所提供的产品而导致对第三方权益的侵害。如有违此保证,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通知

  本合同签订后,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对合同内任何约定的变更、中止的请求或声明、任何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事件等均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并承担被通知方由此已发生的损失,必要时双方须对变更内容进行书面认可。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指的“损失”,得包括相关的生产成本、预期利润、支出(包括因产品原因造成的赔偿、为减少前述损失而发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以上损失为累加计算的。

  (一)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部分产品金额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及拒付货款,甲方因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货款金额 %违约金。乙方有权不按订单日期交货。乙方因此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乙方开始生产后对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变更的,当按本合同第八条的要求通知乙方。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如合同一方因人力不可预测、不可抗拒之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得到正确履行的,不属违约,但应在上述原因发生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上述原因的影响持续超过 天者,另一方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发生之损失各自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对于任何本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得循平等协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寻求解决方法,对无法达成一致解决意见者,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诉讼)。仲裁(诉讼)期间,除因仲裁(诉讼)导致无法履行的条款外,其它条款的履行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合同章(或公司公章)后生效,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达成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和修改协议如、质量标准协议、采购订单、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解释

  本合同除双方约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 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即告生效。订购单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若国际方面涉及到产品相关原材料价格有较大浮动时,乙方必须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单价变动经双方确认后方可生效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签名:签名: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采购订单

  合同编号: 订单编号:

  订单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经办人: 甲方审批人:

  乙方经办人: 乙方审批人:

采购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互惠互利、友好合作为基本原则,双方就具体合作事项,达成共识,特签定本合同。

现就本合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做以下说明:

  一、本合同是本着甲、乙双方充分合作的原则而制定,双方在签约前,均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同意签定本合同。

  二、本合同及对其进行的任何变更、修改、补充、取消或终止,均须以书面方式做出,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方可生效,任何个人签署的或加盖双方其它部门印章的协议文件,均视为未经授权,属无效文件,双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三、在签定合同前,甲、乙双方均需提供双方企业工商注册证书及税务登记证副本,业务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表明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代理期限和代理权限,并以书面方式明示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所有有效印章及授权人签字,明确有效方式。如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在接到通知前所发生的所有对方认可的有效方式均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四、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任何人员以个人名义或以乙方名义与甲方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退货、借款等),如没有乙方正式书面授权的,均属该人员的个人行为,乙方对所发生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业务往来包括但不局限于进货、退货、借款等)。

  五、在双方合作期间,未经对方认可,双方不得聘请对方在职业务及营业人员从事乙方的工作;甲方不得聘请在乙方离职未满三年的人员负责甲乙双方的业务合作。否则守约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任何人员不得在任何场合下做出有损对方企业形象的言行。甲方任何人员不得在乙方营业及办公场所诋毁乙方其他合作伙伴的产品及企业形象,并服从乙方有关管理规定。

  七、甲方保证产品的标识、质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及乙方验收标准和规定要求,如甲方在合作过程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且视情节严重情况甲方向乙方支付不低于3000元的补偿金,乙方保留追溯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如受《合同法》定义的“不可抗力”影响,致使双方无法正常履约,一方有权无需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做出推迟、取消履行本协议,但须及时通知另一方。

  九、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另一方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本合同(包括附件)的双方约定执行。

  2、因产品质量原因给消费者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上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如一方不能在甲乙双方合同及相关协议(附件)中规定的结算时间向对方结算相关返利、广告促销、安装维修等费用、应由过失方承担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处罚款项,则双方应在15天内协商达成共识,并提出解决方案,否则一方均可在违约、过失方的应付帐(货)款中执行扣款或罚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本条款即为扣款依据。

  十、本合同书分基本合同和附件,各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附件是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遗留问题的解决:

  如双方出现合作终止或需要解除合同时,须就有关合作以来可能发生的相关问题及善后事宜做出以下规定:

  1、如双方终止合作,甲方须根据甲方已售出的商品数目、额度,就产品售后等事宜(已售出商品的维修等)的责任,做出明确说明、承诺及规定。

  2、就以上具体情况,乙方负责对此做出评价并提出善后事宜处理意见,乙方就售后事宜,有权向甲方提出费用补偿、配件供应的要求。

  十二、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异议或纠纷,可向乙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词解释:

  一、甲方:指本协议范围内甲方及其所属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及甲方指定的代理商售后、安装服务等机构。

  二、乙方:指本协议所指范围内乙方所有直营及特许连锁店、售后安装网点等机构。

  三、返利: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在规定时段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甲方按乙方销售其商品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乙方的现金奖励或补偿,并且应注明此金额是否含税。

  四、供价:指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协议协商达成共识的,为甲方在当地执行的最低的,不包括促销费、当期返利、安装调试费等商业折扣及运费等费用的价格。

  五、结算价:指乙方按照在甲方供价基础上,根据双方协议中规定的,直接在价格中扣除折让出的返利、广告费、促销费等支持费用后的,实际向甲方结算的单台价格,即厂方增值税发票价格。

  六、票据:结算所需各种正式(双方确认的有效单据),包括:增殖税发票,汇款收据等。所涉及各类票据在结算前或结算后7日内提供。

  七、零售价:指销售区域范围内经销商的商品零售成交价。

  八、滞销产品:指乙方自收到甲方产品后天未实现销售的产品。

  九、付款结算时间:指乙方办理出各类结算票据之日,乙方收到甲方有关票据之日。

  十、库存商品:指在合同规定区域内所有乙方未实现零售的商品。

  十一、特价机:指在双方商定的某一时段或数量内,甲方提供,乙方以低于正常供货价的价格购进的产品。

  十二、

  1.销售额(量):

  a、在合同中各项条款规定期限内的乙方提货额(量)

  b、在合同中各项条款规定期限内的乙方回款额(销售量)

  合同量

  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地区范围内,在本协议期限内计划销售甲方品类品牌的产品,计划总体目标量为万元,约台(套)。

  2、若乙方销量超出双方约定销量,或乙方在销售过程中达到了甲方相应额外奖励标准,则甲方给乙方特殊奖励为:

产品订购协议

  1、乙方从甲方处进货时需提前向甲方书面提交进货计划或订单,甲方在接到进货计划或订单后3日内应将货物发往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的送货时间按进货计划或订单送达乙方指定地点。如遇缺货,甲方需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缺货未及时通知乙方,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对于乙方未提交进货计划或订单,甲方擅自送货的,乙方有权拒收或甲方同意乙方随时退货。对于甲方未按照乙方提交的进货计划或订单数量送货的,数量少于定单确认的数量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就此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数量多于定单确认的数量,乙方对于多出的部分有权拒收或甲方同意乙方随时退货。

  3、乙方在要求的送货时间前日有权撤消或变更进货计划,乙方撤销或变更进货计划的,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价格保障协议

  1、甲方保证乙方零售帐面利润不低于%;乙方在其销售区域内遵守当地的零售价格政策,并接受甲方监督。

  2、甲方完全有责任维护协议区域内的市场零售价格的稳定性,如由于其他商场对甲方产品(同一型号)任何形式的低价倾销,给乙方造成的差价赔偿损失由甲方承担,并依据乙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补偿,并在天内将补偿金按双方商定的方式提供给乙方。

  3、对于其他商场在非协议区域内调货,并在协议区域内低价销售的行为,甲方应立即制止,否则甲乙双方按条款2执行。

产品运输、交货及验收协议

  1、甲方送货时,应至少于到货前一天通知乙方验货。乙方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12小时内按照进货计划或订单对产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以乙方入库单为准);如产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2、甲方货物在交付乙方并经验收(验收以乙方入库单为准)前,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货款结算

  1、甲方给予乙方万元的铺底额度。铺底额度在本合同期满后可自动转入下一合同年度,并根据下一期的合同约定多退少补。如双方不再进行合作,则在双方核清往来账目,乙方将所剩余库存中的甲方产品退清后,将应付的所余款项退还甲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销售情况及销售网点发展情况相应扩大给乙方的铺底额度(调整铺底额度另行约定)。

  2、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付账款高于铺底额度,高出的部分按账期结算,低于或者等于铺底额度不结算。

  3、乙方从甲方进购的产品按账期结算,甲方给予乙方的账期为天,账期的计算起点为甲方产品进入乙方库房之日(以乙方入库单为准)。

  4、当期货款的结算以乙方已到期的应付货款余额扣除乙方采用账扣方式向甲方收取的有关款项、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的降价款、退货款、商业折扣、退残款、其它甲方承诺支付的款项以及依照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的余额为准。

  5、货款结算方式为(在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a、个月无息银行承兑汇票;

  b、个月无息商业承兑汇票。

  c、支票或电/信汇

  6、货款结算采取“钱票两清”的原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必须同时向乙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增值税票可按以下办理:

  a、乙方向甲方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差额付款,甲方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列明商业折扣率和商业折扣额,不在价格中直接抵开,乙方不再向甲方开具发票。

  b、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增值税票。甲方先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的,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或办理折让证明,然后向甲方全额支付应付货款。

  c、同城结算的,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增值税票后,乙方向甲方结算货款;异地结算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后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增值税票;甲方迟延交付增值税票的或增值税票已过有效认证期的,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货款时加扣17%的代垫税款。

  7、甲方应按上述规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票,在增值税票未按时交讫之前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期(同城)或下期(异地)货款。甲方提供的增值税票应与乙方验收入库的产品的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相吻合,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8、每月日作为结算日,甲乙双方可进行对账,整理提供票据。法定节假日双方不进行结算,账期未满或遇节假日,结算期顺延至下一结算日。

  9、甲乙双方同意如在对帐过程中存在争议,甲、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解决争议。在此期间甲方不能停止供货,乙方不能停止销售及双方不能做任何影响销售的行为。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0、乙方如因个别特殊情况需延期付款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理解和支持。

残次、滞销产品的处理

  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甲方产品中的残次品,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接到通知后天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残次产品。

  2、当甲方提供的产品在乙方库存的时间达到天时的产品为滞销产品。乙方将滞销产品明细上报给甲方后,甲方有义务与乙方一起协商滞销产品处理方案(退货、换货、促销处理)。

  3、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促销礼品、赠品等存在或涉嫌存在(如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它合法权益的情况的,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2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因该产品给乙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a、对于乙方因售甲方提供的假冒产品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而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b、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但尚未售出的假冒产品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应无条件退货并承担退货的一切费用。

  c、对已售出的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假冒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乙方按已售产品总金额的300%向甲方收取顾客赔偿准备金,在诉讼有效期结束后或产品售后保修期结束,以两者晚者为准,进行统一结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