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合同(2)

时间:2021-08-31

物流合同 篇3

  甲方:嘉和众美零售连锁机构 地址:大同恒安新区E区手机:

  乙方: 地址: 手机: 战略合作关系,规范双方商业行为,保障各自利益。达成以下共识:

(一)甲方义务:

  甲方承诺:

  1。 在乙方保证价格、速度优于其他物流站的情况下,甲方承诺多店与乙方合作。

  2.甲方承诺货款当日算当日结,概不拖欠。

  3.甲方承诺: 如有丢货、残损货经查实是其他人员造成,不属于物流站问题的,甲方决不给乙方添麻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乙方义务:

  乙方承诺:

  1。乙方负责托运甲方货品,负责线路2。价位:鞋箱:皮鞋标准箱服装包:价格为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必须按此价标准执行。

  3。乙方保证甲方货源运输的流畅(货源:)

  4。乙方必须把甲方的退货、回货第一时间优先装车运输。当有货物运到时,当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物流队长。

  5。如发现丢货(甲方退货、回货)现象,经甲方查明属实为物流站原因,

  物流站承担责任(按丢失货物金额赔偿)。破损货物,根据损失数量金额对应赔偿。

  6。回货票据必须同原始票据价格相同,如发现私自改票,价位不符(偏高), 情节轻者,赔偿当次货款10倍金额。情节重者,终止双方合作关系。

  7。如果是北京三轮车送货人员从中提钱,甲方概不付其运费。

  8。大同市内免费送货到甲方货车上。

  注:

  1。20xx年3月15 日至 20xx年3月 15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有效期限。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4。 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必须诚信。

  5。 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嘉和众美零售连锁机构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盖章:盖章:

物流合同 篇4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简称甲方)向省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 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 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 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需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 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全船运费为 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得按省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规定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物流合同 篇5

  甲方:合肥永春物流集团(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物流业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加盟永春物流加盟网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加盟条件:

  1. 乙方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具有独立法人的财务手续,独立承担法律税务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等于或大于50万人民币,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连续两年赢利。乙方加盟永春物流集团,仅与甲方形成加盟业务合作关系,乙方不属于甲方的投资公司。甲乙双方各自对自己的客户承担责任,彼此不承担任何第三方连带责任。

  2. 乙方加盟永春物流集团,需自行配备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有经甲方认可的租赁、外包运输工具协议,具备一定的办公硬件条件;有固定办公场所及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上网条件。

  3. 乙方加盟永春物流集团,必须按时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祥见第六条加盟管理费用)。

  4. 乙方认同永春物流集团的经营理念及经营模式,有培育

  市场和开拓市场的经营意识和能力,熟悉当地物流行情,有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 负责永春物流加盟店的日常管理工作,有义务协调处理乙方与永春物流集团网络内其他成员(包括甲方直营公司)往来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有义务按照已定制的操作规范条款做出处理决定。

  2. 允许乙方在甲方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商标、品牌LOGO进行宣传活动和进行独立经营活动。

  3. 保证在乙方所在的城市范围内只挑选一家作为甲方的加盟合作伙伴,以确保乙方能够独享加盟的网络资源。

  4. 允许乙方使用甲方物流加盟的网络资源。

  5. 有义务给加盟成员免费提供统一的相关货运物流信息,负责信息平台正常运转、升级、改造、维护工作及其它配套的服务。

  6. 向乙方免费(乙方人员的交通、食宿费自理)提供物流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持及培训,帮助乙方提高业务经营水平。

  7. 有义务免费在永春物流网站及信息平台上为乙方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包括信息共享。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

  1. 拥有永春物流加盟品牌、商标、域名及物流信息平台的所有权。

  2. 乙方提供的加盟材料必须详尽属实,如有虚假,甲方有权按具体情况单方面终止合同,一切后果就由乙方自负。

  3. 乙方如未按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和加盟相关规定,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同时按相关法律和规定赔偿违约金。

  4.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对加盟操作规范手册的执行情况及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5. 甲方有权根据物流货物运输的情况及实务操作调整操作规范手册,但这种调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不得以此直接或间接侵害乙方的利益。乙方在得到书面通知之日七天内没有提出异议,调整后的操作规范加入原订的手册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 乙方权利:

  1. 乙方有权共享甲方所拥有的“永春物流集团”的网络资源,可以享受甲方与加盟其他成员之间的优惠业务价格,有权在甲方物流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业务信息。

  2. 乙方有权以永春物流加盟( 成员)进行独立经营,自行决定价格、收费方式、但不得假借甲方的名义欺骗

  客户、损害甲方声誉。乙方在经营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概不负责。

  3. 乙方有权在所在地媒体以永春物流( 成员)名义发布广告,但必须事前书面报甲方备案。

  4. 乙方有权在所在地区的下一级城区及周边地区以甲方名义发展二级代理,但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备案,以免和甲方其他的合作成员发生冲突。

  5. 乙方优先获得和使用甲方拥有的道路运输资源以及集团公司不断推出的增值业务及其收益。

  6. 乙方免费获得甲方提供物流信息平台技术指导和支持。

  7. 乙方自愿有偿使用甲方含有甲方LOGO的运输相关单证及物料。

  8. 乙方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参见第六条加盟及日常管理费用)。

  2. 在共享永春物流加盟的网络资源,获取永春集团合肥始发重庆、成都的货物到达派送业务(有偿)的同时,重庆、成都地区始发的出发货物组织由乙方自行组织。

  3. 乙方须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如发生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终止双方合

  同,并按损害程度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4. 对甲方提供的公司标识及各种单证证明,乙方只能在加盟业务范围内进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5.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操作规范手册(不同地区造成差异另行约定),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6. 乙方必须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和负责人身份证副本给甲方留档备案,同时提供甲乙双方交接货物人员的身份证明。

  7. 乙方保证自身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乙方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行为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加盟管理费:

  1.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 )。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无损害甲方或加盟其他成员利益行为或欠款,甲方向乙方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2.本着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永春物流加盟网的加盟管理费以录入到永春物流信息平台系统的货物的重量(KG)为计费单位,标准为每公斤人民币()元(¥0.05/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