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合同(2)

时间:2021-08-31

矿山合同 篇3

  投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集合本项目实际具体情况,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开采运输土方协议。现就开采运输土方协议如下: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福建省大田县太华镇 矿点土方运输。

  2.工程数量:按实际计算为准。

  3.装车地点:业主指定搬运土方点。

  4.卸车地点:距离业主指定装车点1000米范围内。

  5.开采运输价格:

  每山体方运价为11元/立方米,挖运石方和矿石(包括爆破)每山体方单价为27元/立方米(按实地测量数据作为工程计算依据,双方派人参加)。

  6.合同工期:自20xx年 月 日至完工。

  7.进场时间:20xx年 月 日前。

  二、工程运输计算方式: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本工程车辆所使用的油费及爆破品材料费均由甲方垫付,并且每月10日前,甲方预付给乙方前月1日至31日的土石方运输款除油费及爆破费外的40%{即每月预付款=(土石方运输款-油费-爆破费)x 40%}。

  ,每6月结清土石方运输款,每年年底结清当年工程余款。甲方必须以现金汇款方式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四、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如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地方势力的恶意阻挠,由甲方负责协调,乙方概不负责。

  (2)施工过程中,若运输距离变更,视实际情况互相商定,重新签订补充合同书。

  (3)装车点于卸车点之间路面设置的避车点,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乙方负责填平做路。

  2.乙方责任:

  (1)服从甲方工程技术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爆破运输石方时碰到矿石应分拾

  (2)乙方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出现机械故障应该立即排除,严禁车辆“带病”作业。施工过程中,乙方要加强人员车辆管理,注意安全,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或连带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3)乙方应合理安排,精心设计,依据岩石性质装爆破材料,如出项飞石伤人、伤物其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参与爆破人员、车辆运输、及现场施工相关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资质证方能上岗。

  (5)乙方保证完成任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撤离工地或有意停工或转给其它单位运输作业。

  (6)在施工过程中不论发生何种安全责任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规和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如乙方错误操作原因引起滑坡塌荒、车辆机械故障,造成人员的工伤、安全意外事故,其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违规责任:

  1、甲方不能单方面付款给司机或其他人,必须由乙方委派专人和甲方结算工程款,否则由此造成任何后果由甲方负责。

  2、如工程未完工,乙方车辆和设备擅自全部撤离工地或有意停工或转让他人运输作业的,视为乙方违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如工程未完工,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视为甲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4.甲乙双方不得采用虚假记录,虚假计量或其他方式在土方数量上弄虚作假。否则,违约方除虚假部分的运输量不得作为运输计算依据外,还应承担按该虚假运输量所计运费的10倍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争议时,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无后果则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合同一式二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合同书自愿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项目工程完工,帐清后自动终止。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矿山合同 篇4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2.2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

  第2.3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第2.4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

  第2.5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 不可抗力

  第3.1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5.1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6.1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7.3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范本仅就采矿权转让制定。因矿业企业改制、重组、并购、分立、合并、增资扩股等原因需转让采矿权的,本合同范本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