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合同(4)

时间:2021-08-31

安全合同 篇9

  中建六局土木公司济宁汇翠园项目部

  二0一0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项目部

  承包方(全称):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就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约束效应。

  一、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

  本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为:

  1、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管理规定;

  2、严格遵守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

  3、安全施工、文明生产,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及生命安全;

  二、组成本协议书的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第一部分:协议书;

  2、本协议书规定条款;

  3、其他管理规定补充条款;

  4、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三、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履行并严格遵守本协议书中所有条款及规定。

  四、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在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总承包方对分承包方所进行的一切处罚和处理分承包方均无异议。

  五、 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发包方对 承包方已处罚款项均不予以退还。

  第二部分规定条款

  一、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2、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 3 ‰以内;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

  5、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符合中建系统及地方政府的要求;

  6、确保发包方的形象管理要求。

  二、用工制度:

  1、承包方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未经发包方批准不得随意更换,如有违反, 承包方必须接受罚款500元/人、日次。

  2、 承包方必须为现场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仪器等办理相应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承包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承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承包方的所有外来工人必须到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 《暂住证》,否则发包方有权不予办理《出入证》。任何承包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 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5、承包方应遵守发包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外协队伍的管理制度及规定。

  6、承包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因本分包工程与附近居民或其他单位产生的一切矛盾。

  三、安全生产要求

  1、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

  (1)《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7)《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11)《劳动合同法》

  2、承包方须自觉遵守、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省、市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承包方承担。

  4、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承包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5、承包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发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本协议书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6、承包方必须按照发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考虑工程工序上的危险性,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应严格执行。

  7、承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7.1、承包方必须执行发包方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承包方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发包方通知召开的

  安全例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委托有资格人员全权代表项目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参加会议和做出有关决定。 承包方不能参加例会又未委托代表参加时,例会所做出的决定 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 承包方连续三次不能参加例会,发包方将对承包方进行50元/次的罚款。

  7.2、 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入场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7.3、 承包方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均由 承包方承担。

  7.4、承包方的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

  7.5、承包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发包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承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发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后方可上岗。

  7.6、 承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劳动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7、承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工作内容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7.8、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7.8.1、承包方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 班前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并将制度和日程安排报发包方审批后严格执行。

  7.8.2、承包方必须虚心接受发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7.8.3、 承包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组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7.8.4、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的检查整改制度。

  7.9、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安全合同 篇10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强化安全意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能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合同:

  1、 每位职工都自觉遵守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对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章者自负。

  2、 本班组班长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充分利用“三

  宝”,如有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损失,项目部将视情节严重予以处罚,所罚款项在工资中扣除,因违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3、 对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 认真执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5、 服从工地的安全检查及上级有着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

  6、 为保证安全生产,有以下违纪现象者工地给予处罚:

  a) 安全帽佩戴不规范或不戴安全帽,第一次发现罚款50元,第二次加倍罚款,第三次清退出场.

  b) 对于工地打架斗殴现象,将视情节罚款500-20xx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c) 在工地偷窃集体及个人财物者,扣除工资,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

  处理。

  d) 施工现场要保持工完料净,场地清,道路通畅。严禁高空抛物:如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发现一次罚款壹仟元。

  e) 施工工地严禁随地大便,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f) 施工电梯进料台安全防护门随手关好,做好各楼层临边防护栏杆、各种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防护、楼梯口的安全防护。

  g) 生活区内遵守宿舍制度,保持整洁,不酒后闹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进行活动。严禁将小孩带人工地。严禁私自使用各种大功率用电设备做伙食,宿舍内严禁烟火。

  7、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项目部 乙方(各班组长):

  2014年 月 日

  外墙施工班组安全交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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