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3)

时间:2021-08-31

转让合同 篇6

  甲方:北京xxx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产品名称:标题:《》

  产品背景:本光盘系由甲方研制开发的《》系列商用光盘之一,已由出版社出版。

  第一条: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出让,乙方同意受让《》光盘的著作权,现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本产品的著作权。

  第三条:转让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售付万元于CD-R交付之日一次性付清。

  2第二次付万元,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3第三次付万元,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甲方权力和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产品著作权转让第三方或授予第三方代理销售权。

  2甲方对上述产品仍保留署名权。

  3甲方有获取著作权转让金的权力。

  4甲方有权从乙方处按零售价折进货销售本产品。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方应提供本产品的CD-R。

  第六条:乙方权力和义务

  1乙方对上述产品有署名权。

  2乙方有按时支付转让金的义务。

  3成品盘制作完成后,乙方应拨出少量赠送盘,其中提供给出版社样盘片,提供给甲方样品盘片。

  第七条: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对本产品内容和版本进行修改。但甲方保留署名权和产品标题名称。

  第八条:违约条款:

  1甲方逾期日交付本产品的CD-R,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2根据上述第四条各项,乙方如延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如该项付款超过20日,乙方仍未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自由使用著作权,不再受本合同之约束。已收取的款项不再退回,且对于乙方已生产出的成品盘有权按基本成本价格回收。

  第九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转让生效以最后一笔转让费结清之日为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北京金万东科技发展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为使用权归属合法化,在平等互利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段从英)将一套制饵丝机设备转让出售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设备:饵丝机、粑粑机、切饵丝机、水表、所需工具及三相动力电表(户头)。

  二、转让期限:此协议生效后饵丝机、粑粑机、切饵丝机、水表、所需工具及三相动力电表(户头)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三、转让价格

  饵丝机、粑粑机、切饵丝机、水表、所需工具及三相动力电表(户头)总合计壹万贰仟元正(12000.00元),协议签订之日付壹万元整(10000.00元),其余贰仟元在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付款以付款收据为准。

  四、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在合同期内,甲方自行经营,自负盈亏,乙方不得任何方式干涉甲方经营权和不得唆使或自己做同门生意,如因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赔偿给甲方十倍经济损失。

  2、乙方责任:自协议签订之后,乙方自行经营,自负盈亏,加强安全生产,特别要注意用电,防火等安全,如有意外所有责任乙方自负承担。

  五、此合同自签订协议书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

  六、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转让合同 篇8

  转让方(甲方):段卫东( 身份证号码: )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目前投资拥有的高山庙养殖场,已依法与高山庙村订立用地合同。但是因为现在新农村建设需要,对养殖场造成威胁,已经无法正常生产,所以甲方拟将养殖场的固定资产、场地以及《用地合同》等有形及无形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将原来投资的兰舍、水塔、水井、场地及用地合同(不含活动资产)等有形及无形资产(升值空间)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正(¥360000.00元)及现有新农村标准的房屋一套(两连2层半)。今先付现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正(¥360000.00元),余下房子建成后交付。并用附属合同形式确立,不在此协议中。

  二、 养殖场原来的一切纠纷含场地面积争议部分由甲方承担。转让后自签协议起一切纠纷与都与甲方无关。

  三、 乙方在初期经营期间,发生纠纷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上,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协调,甲方应直接协助乙方与村订立《用地合同》。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二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日 乙方:年 月月 日

  甲方:(转让人:下称甲方)

  乙方:(受让人: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信、互利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地处在和静县哈尔莫墩镇莫呼查汗农场以东,东界汉族墓地,南界黑孜尔伯克地,西、北界阿布力克木地的有合法使用权的400亩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该宗地用途是农用地。

  二、土地转让价款定为人民币1100000(壹佰壹拾万元整),本合同双方签字时乙方将一辆八缸牛头越野车按500000(伍拾万元整)价顶账给乙方。20xx年8月1日前支付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剩余的400000元(肆拾万元整)土地使用证和林权证过户手续办完后具体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最晚20xx年3月底前付清。

  三、转让土地使用期限按原核定的使用年限为准。期限届满由乙方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甲方无权干扰乙方办延续手续活动。

  四、该宗地中有200亩红枣和葡萄,200亩农作物种植地,甲方将地上的所有林木、果树一起转给乙方。另外甲方协助乙方免费打一口机井,将机井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五、甲方把机井打成出水后,乙方允许甲方将用井水浇自己的270亩耕地,用电费用按用量由甲方支付,机井需维修甲乙双方共同维修。

  六、与转让地有关的债权、债务、费用等经济往来,本合同签订前的由甲方自理,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经济往来由乙方自理,双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合同由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约。如发生违约现象,违约方向对方承担总标的20%的违约赔偿责任。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和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依法裁决。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以汉文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土地管理部门一份。

  十一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合同签订日期: 20xx年月 日转让合同 篇9

  转让方: (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转接方: (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摊位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1:甲方将位于 号摊位转让给乙方使用。

  2:双方商定转让费为人民币 元整(¥: 元),此金额包含:剩余房租(剩余房租至 )。

  3.: 摊位租金为500元/月,这个由乙方自付。

  4:电箱钥匙甲方转交给乙方,甲方使用的电费截止目前以付清。之后乙方使用自行交费。

  5:转让费须签在订合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甲方开具的收款证明或银行转账发票为据。

  6:签订合同并完成付款后,该摊位的使用权即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参与和干涉乙方的商业活动。该摊位即由乙方使用自主经营,摊位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一切事务皆由乙方负责。

  7:此合同一式两份,签字付款后起生效。

  8:补充项:

  甲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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