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2)

时间:2021-08-31

解除合同 篇5

  用人单位名称: 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金燕龙大厦1010室

  联系人: 石卫燕 联系电话: 010-82952070 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联系电话:

  以下将用人单位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劳动者本人简称为乙方。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 年 月 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劳动者提出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批准同意。

  第二条: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第三条:乙方保证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付清对甲方应付的款项,提供客户信息,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第四条: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 职务,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如因违反下列内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赔偿甲方人民币最低20万元整。

  1.乙方不得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产品著作权,薪金制度,营销模式以及其他公司相关的资源,上述内容均归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劳动者离职后不得私自使用及将上述内容外泄透露给第三方使用。

  (2)乙方在职期间所参与的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上诉作品著作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离职后不得私自使用及将上述作品外泄透漏给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乙方将赔偿甲方人民币 元整。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劳动者在职期间所从事的项目,在劳动者离职之后对之前所做工作内容仍有义务对交接人的不明之处进行咨询指导。

  第五条: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接触后乙方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 篇6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xxx处理事宜。现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

  2、 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退还甲方缴纳的律师费。(注:乙方实际收取律师费计人民币 )。同时,本协议也作为收据使用,甲方不另外出具收据。

  3、 乙方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复印查档差旅及其他开支计人民币由甲方承担。(注:甲方已经交纳)

  4、 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即终止代理关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再继续代理甲方事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5、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应将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的 份除外)返还乙方(注:乙方已经返还)。

  6、乙方仍对甲方所委托事务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代理关系终止而终止。

  7、 双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负责,如有损失各自承担,并不争议。

  8、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拓展阅读

  除委托合同的注意事项

  1、解除合同应该明示通知对方

  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

  2、委托合同解除的效力

  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这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在委托事务可分割执行的场合,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独立地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

  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不 过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5条到第10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当初未曾料到的情事变更,使得对任意解除 权的限制或排除条款显失公平的,这样的约定是可撤销的。在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4、委托合同解除不当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对因此而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 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 错,那么他就不对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负责,而无论合同的解除是否应归咎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解除合同 篇7

  甲方(出租方):石林

  乙方(承租方):宁夏万维实业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原于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七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与丽景街相交处南面7号楼和5号楼第四层,总面积约为:10200平方米。现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房屋移交给甲方。移交前,乙方会同甲方验收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验收合格后,乙方从承租的房屋内搬走。

  三、关于该租赁房屋的外装修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以该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为准,多退少补。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该租赁房屋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房屋产权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室内的装修、装饰费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张;甲方支付的室内装修、装饰费用贰佰万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就该部分费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应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时,将该房屋装修施工图纸以及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图纸、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就该房屋的隐蔽工程,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时,负有说明和配合的义务。

  七、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了本协议的全部义务,包括第五条及第六条的附随义务,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赁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年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日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