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合同(2)

时间:2021-08-31

安全生产合同范本3

  甲乙双方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执行》

  承租单位(甲方):南京鹏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出租单位(乙方):南京顺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南京鼓楼科技园国际公寓12#、14#楼

  2、工程地址:南京鼓楼科技园

  3、建筑物高度:110米

二、预计租赁使用期限:

  自 20xx年4月30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三、协议内容

  1、甲方必须指定专人指挥管理塔机运作。

  2、甲方向乙方借用的塔机司机人员,必须通过省、市级以上劳动部门的专业培训且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3、甲方必须为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符合JGJ59-99标准的电源线,设立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独立的配电箱和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4、甲方不得在塔机身上安装或固定其他电气设备,电器元件、开关柜。在塔机身上安装照明大灯必须有良好的绝缘隔离装置且符合GBJ232的有关规定。

  5、甲方不得在塔机本身各部位安装悬挂标语、广告牌等物件;不得作为其他设备的地锚或牵绳的固定;严禁将塔机个部分作为电焊机的地线连接;严禁将塔机的工作机构、金属机构、电气系统作为其他设备的附属装置。

  6、甲方不得强令操作人员违章作业且确保乙方人员每月有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条件。

  7、乙方必须严格最新的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以及塔式起重机维护和保养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性负责。

  8、甲方应对塔机的管理、操作、指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介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操作人员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

  9、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十不吊”的原则:

  1)、歪拉、斜挂重物不吊。

  2)、超起重机额定负荷不吊。

  3)、埋在地下或粘连在地面、设备上的重物及不明重量的重物不吊。

  4)、无指挥、乱指挥和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小件物品未用吊笼(蓝)装或未装平整、超过吊篮边沿不吊。

  6)、起吊物上站人或上有活动物品不吊。

  7)、起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或捆绑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8)、吊物边缘锋利、带棱角等无防护措施不吊。

  9)、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大雨、大雪、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吊。

  10、甲方配备的塔吊指挥是唯一对塔吊操作人员的发布指令者,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严禁无证人员进行指挥。专业指挥人员必须了解塔机的相关性能以及十不吊的原则且严格执行。甲方对委派的专业指挥人员的业务水平负责。

  11、甲方在遇有高压线等危险作业环境下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对高压线路进行屏蔽和保护。塔机的任何部位和架空输电导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中的规定:

  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 安全距离<11~1520~4060~110220

  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

  沿水平方向1.01.52.04.06.0

  12、约定事项

  1)乙方必须确保提供的两台塔机为全新和合格产品。

  2)乙方提供借用的操作人员必须能熟练操作塔机、具备相应的塔机维护保养知识,每天上下班之前必须对塔机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及时汇报。服从甲方管理和安排。

  3)乙方必须时刻保证塔机各种限位、钢丝绳和各部件的使用正常。

  4)发生事故是由于乙方塔机本身或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由乙方负责,由于甲方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由甲方负责,事故鉴定由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确定。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合同范本4

  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明确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统一监督,将乙方的安全纳入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3、有检查、指导乙方安全生产的权利和责任。当乙方违反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组织制定并实施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组织实施事故救险。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及时通知事故波及范围内的乙方人员撤离险区,并尽力为乙方抢救伤员提供救护、医疗便利。

  5、乙方特殊作业人员在由乙方统一管理,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奖惩”的四统一原则,由甲方依照有关规定监督其岗位设置并进行监管。

  7、按照矿井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程序,对乙方涉及安全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批并备案。

  8、对乙方发生的“三违”现象,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9、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督查工作,查出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整改。

  10、若发生事故,积极协助乙方进行安全救护外,还应协助乙方保护事故现场,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关有权参与事故分析追查工作。

二、乙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乙方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3、参加甲方的生产调度会、安全例会,“一通三防”例会、工程技术人员专题会和其他由甲方要求参加的安全方面的会议。

  4、投入工程建设的`安全设施要齐全可靠,设备运转要安全完好,安全设施要确保正常使用,有正常的检修制度,并且教育职工爱护矿井安全生产设施。

  5、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入井人员应办理入井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6、负责掘进工作面及其区域内的有关安全设施的建立、使用和维护,并设置必要、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保证正常安全生产所必须的通风、供电、运输、压风等生产系统的安全可靠。

  8、对甲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9、乙方发现事故隐患和灾害事故时,必须及时向甲方汇报,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

  10、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向甲方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时间;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三违”现象,要有具体的奖罚办法。

  12、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措施要及时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查备案。

三、责任处理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并处20xx元以下罚款;

  (1)无故经常不参加甲方组织的生产调度会、安全例会和其他甲方要求参加的安全方面会议的;

  (2)未按照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3)未在其负责的区域内建立有关安全设施,并未在有关设施、设备设置必要、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未按照要求整改甲方查出的安全隐患的。

  2、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造成安全隐患的质量问题,除限期整改外,并按500~5000元/处进行现金罚款。

  3、对查出的“三违”人员,对其本人给予100~500元现金罚款,情节严重时,另对其所在项目部处500~20xx元现金罚款。

  4、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事故,甲方应积极协助救护,其医疗及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原因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事故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不可抗拒造成事故损失,其费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事故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5、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标准化检查不达标,甲方不予验收工程,并对施工项目部进行罚款。

四、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解决。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