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地区代理合同(2)

时间:2021-08-31

第七条 换货、退货原则

  乙方在代理销售期间不得要求甲方退货。若非甲方原因造成货品不良品质(损坏、污染等)影响产品再次销售的,甲方不予退换货,其责任和风险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原因造成货品不良品质(损坏、污染等)影响产品再次销售的或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产品验收期间向甲方书面提出换货要求,其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经营和推广活动有咨询、知情权。

  (2)对乙方雇佣的人员有提出建议或要求替换的权利,可以对乙方雇佣的人员进行培训。但是乙方雇佣人员的工资与福利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商品价格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和指导。

  (4)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可以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甲方的义务

  (1)有按照合同规定维护乙方合法权益的义务,并提供商标使用授权证明。

  (2)有按时供货、保证货物质量和提供经营信息的义务。

  (3)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并经双方确认后,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换货义务并承担运费。

  3、乙方的权利

  (1)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可以追究甲方责任。

  4、乙方的义务

  (1)乙方有维护和提高产品声誉的义务。

  (2)乙方有拓展市场、建立健全有效的销售网络的责任。

  (3)乙方有对甲方的产品技术、经营情况、市场拓展策略、价格体系等信息保密义务。

  (4)乙方有义务代表甲方妥善处理当地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功效咨询等相关事宜。

  (5)乙方有权接受客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6)乙方应尽力向甲方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_____个月需向甲方寄送工作报告。

  (7)乙方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第九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间,双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2、若乙方实施了以下行为,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代理权,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而没收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偿。

  (1)乙方在一年内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额度时。

  (2)超越代理区域、跨地区经营、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代理权的。

  (3)由于经营工作能力和工作信誉等原因,无法再承担代理工作的。

  (4)违法违规经营,对”陶瓷”品牌造成损害的。

  (5)私自组织货源,经销假冒“陶瓷”品牌的。

  (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

  (7)乙方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3、当不可抗因素产生导致一方无法正常经营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4、本合同一旦终止,乙方应立即将所有专有和保密资料还给甲方,并且停止使用甲方所有的商标、财产权、文件和数据。

  5、一旦本合同终止,任何乙方的付款义务应立即到期应付。

  6、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同时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等)。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如双方有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通知

  1、双方指定联系人。指定的联系人的行为代表各自一方。

  甲方指定________为合同的联系人,传真: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通讯地址:                  。乙方提交的一切文件均应以此人为收件人。

  乙方指定_______________为本合同的联系人,传真:       ;联系电话: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均应以此人为收件人。

  2、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自发件人向收件人发出传真、电子邮件之日起三日内即视为送达;若采用邮寄的,应以特快专递的形式投递,投递地址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各方通讯地址,自邮件送交投递人之日起三日内即视为送达;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即视为送达。

  3.一方变更联系人及联系人的传真、通讯地址、电话和电子邮箱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

  1.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并严禁进行网上销售。

  2、本合同附件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订货单或订货合同系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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