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职业的合同参考(3)

时间:2021-08-31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及时支付乙方款项 。

  2、为监控效果,甲方可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乙方兼职劳务人员未按安排要求执行,可以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3、乙方所有人员由乙方负责管理和考核,其工资、福利,保险等一切事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和处理。

  4、乙方外出拓客发生的人身、安全及与第三人冲突造成的人身、经济纠纷概由乙方负责。

  5、乙方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甲方委派的人员至现场监督及事后调查服务结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工作宣传内容内容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派送人员。

第五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5、自合同生效开始,若前15天没有效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来访量,或者来访客户不是有效客户,甲方可自行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甲方在解除合同日开始十个工作日内结清乙方劳务费,超过十个工作日后,甲方每天向乙方支付应付总金额的万分这二的违约金,直致付清为止。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签订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甲乙双方不得向合同外的其他任何方透露合同信息,否则,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九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执 叁 份,乙执 壹 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成都华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龙诚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篇四:行销服务合同

  篇一:行销合同.

  编号:

  服 务 合 同

  委托方(甲方):成都华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成都龙诚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 上林郡销售中心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成都华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成都龙诚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 上林郡项目行销拓客 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时间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培训、区域安排及每个区域的人数安排等日常工作。派发甲方提供dm单到指定商家,留取意向客户联系方式并引领客户到项目营销中心。

  2、服务时间:自 2015 年 9 月 1日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具体的工作时间以实际派单时间为准。

  第二条 合同服务价格、时间、及相关细则

  1.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2.基本劳务费:派单行销人员 110 元/ 人/天;组长 130 元/人/天。晚班50元/天。

  3.人员安排:每天到岗工作人员 9 名,组长 1 名,合计 10 名 ;

  4. 乙方行销带访人员每月到访任务 1:0.3(例如10人每天带3组业务),未达到1:0.3罚款30元/组 .在完成月度成交任务基础上,超出1:0.3奖励50元/组。

  5.乙方行销带访人员成交任务为,第一个月3套,第二个月4套,第三个月5套,第四个月5套,完成奖励 500元/套,超出完成奖励1000元/套,未完成罚款300元/套 。

  6. 带访客户有效性标准:了解过项目情况,对楼盘位置,户型,价格进行咨询的算有效,a.b.c类为有效,d类无效。

  7.罚款制度:

  (1)迟到10元/次,早退10元/次。事病假当天,工作时间超过半天的不足一天,工资按照半天结算,工作时间不足半天,不计劳务费。(2)若行销人员出现与置业顾问私下对接客户之事,则直接开除并扣除当天工资;置业顾问停岗一天。

  (3)甲方工作人员在查岗时,若行销人员30分钟都未在岗,则扣除100元/次(跟客户除外)

  (4)所有罚款甲方在月度结款总费用中扣除。

  8、以上劳务费,乙方需要提供发票,甲方均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一个月服务完毕后,甲方在乙方提供的有效服务证明情况下十个工作日内结清上一个月款项,超过十个工作日后,甲方每天向乙方支付应付总金额的万分这二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及时支付乙方款项 。

  2、为监控效果,甲方可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乙方兼职劳务人员未按安排要求执行,可以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3、乙方所有人员由乙方负责管理和考核,其工资、福利,保险等一切事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和处理。

  4、乙方外出拓客发生的人身、安全及与第三人冲突造成的人身、经济纠纷概由乙方负责。

  5、乙方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甲方委派的人员至现场监督及事后调查服务结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工作宣传内容内容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派送人员。

  第五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5、自合同生效开始,若前15天没有效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来访量,或者来访客户不是有效客户,甲方可自行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甲方在解除合同日开始十个工作日内结清乙方劳务费,超过十个工作日后,甲方每天向乙方支付应付总金额的万分这二的违约金,直致付清为止。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签订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甲乙双方不得向合同外的其他任何方透露合同信息,否则,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九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

  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执 叁 份,乙执 壹 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成都华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龙诚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日期 年 月 日篇二:网营销营服务合同 网络营销服务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经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接受乙方全网营销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服务项目

  □全网营销企业内训解决方案 □全网营销运营大系统 □营销型网站建设 □商城建设 □移动站建设 □中文sem优化 □外贸seo优化

  第二条 服务说明(具体见网络营销整合服务解决方案)

  2-1 服务内容及费用明细

  2-2 协议金额 本协议服务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

  2-4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并交付甲方作为甲方付款凭证。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各项费用。由于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及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服务内容不能按时完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由于甲方提供虚假的、非法的广告内容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2 乙方在甲方服务内容确定后,如不能按期完成进度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 保密条款

  4-1 合同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合同对方的业务信息、技术资料等非公开信息均应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传播或转让。 4-2 在乙方的咨询指导下,当甲方网站表现出卓越成绩时,乙方有权将甲方网站作为成功案例或重点宣传对象;宣传过程中,涉及到敏感或者机密数据(如流量、赢利、营销手段等)需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才可对媒体公布。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如果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应费用却并未开展相应的服务,需退还甲方未开展服务部分的相应费用,同样,如果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各项费用,违约金按“未支付款项”的 3 %乘于逾期天数计算。 第六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与解除

  6-1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给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服从该仲裁裁决。 7-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甲 方:乙 方: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负 责 人:负 责 人: 电 话:电 话: 品牌营销策划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 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乙方将组织专项项目服务组,向甲方提供 服务。服务内容见附件(附件一:《营销策划项目内容清单》、附件二:《项目组名单》)。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策划的要求,提供客观、真实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2.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酬金;

  3.有权了解乙方的工作进度和实施情况;

  4.有权接收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及相关文件资料。得到双方书面签字认可后,有权获得与本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和所有权:

  5. 要求乙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服务项目;

  6. 按时确认和接受乙方完成的阶段性工作成果,并以书面形式签收;

  7.在本合同履行中,甲方加盖印章的书面文件或由甲方授权人签名的一切文件及单据等,甲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为甲方创作的概念、意念、文体及图像等,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将无界限使用;乙方为甲方提供并经认可的所有方案、图象、文字、概念、意念等,乙方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完成和交付每个阶段的工作成果,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持;

  2.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酬金;

  3.乙方的策划和设计方案,如果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其责任由乙方自负;

  4.保护甲方所交付的'一切工作相关物品,包括所有报告、文件、统计资料及其他材料,不得丢失、传播、泄密。5.由双方共同确定广告执行的第三方,乙方负责监督第三方的实施,并予以验收;乙方负责提供促销品、印刷品、pop、促销工具等的设计制作方案,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制作方并由乙方验收。

  6.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产品、市场状况及相关信息后,应成立项目组为甲方服务;

  7.乙方按照合同附件《营销策划项目内容清单》分阶段实施策划服务,服务内容所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严格保守;

  8.乙方往返于陕西省境内工作地差旅费、伙食费自行负担,乙方每月到甲方进行项目沟通;

  9.为了达到预期目标,乙方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进行专业培训(意识导入、团队建设、营销管理、销售技巧等);根据甲方需要涉及到特别提升培训项目,乙方负责向甲方推荐和组织专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工作成果交付期限

  1.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的交付地点、交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并由双方代表签署交结资料清单。甲方收到乙方的每个阶段工作成果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乙方接受咨询、答疑并进一步完善;

  2. 每项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根据每月双方签字确定 的排期执行)。

  四、合同期限与任务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

  2.甲方保证在合同期内, 区域市场投放万元宣传费用、促销费用、整体营销费用(不含物料制作、形象代言人、媒体发布等费用)。

  3.每月3日前甲方必须向乙方出具相关销售报表和财务报表,销量按甲 方每月提供的销售报表和财务报表计算,甲方不得隐瞒实际销量和投入费用,以作为后续策略参考,乙方有权对此进行督察。

  4.在甲乙双方的每次项目讨论会上,双方需做好会议纪要,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备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付款方式1.项目服务费为圆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乙方开具正式税务票。

  2.首付: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首付给乙方项目服务费的60%,即人民币 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

  3.在项目进入辅导期前三个工作日内,甲方给乙方支付合同总额40%的余款,即 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4.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向乙方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合同额的10%收取。

  5.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服务表示认可,从合作开始的第三个月起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合约除外)。

  六、赔偿

  1.经甲方确认实施的活动,若甲方提出变更或终止,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委托第三方未依甲方确认的内容执行,则由乙方负起责任,并向甲方赔偿。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做出违反法律和规定的行为。

  3.根据甲方指示采取的行动,而对任何第三方产生纠纷或被有关部门处罚,由甲方承担责任。

  七、保密

  由甲方或代表甲方之人(必须具备法人委托书)提供给乙方并向乙方明示应加以保守机密之专业或其他资料,乙方将遵守下列规定,如有违反致甲方受到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任何人、公司泄露前述资料及技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述资料及技术等信息向第三方透露。

  3.双方合同终止时,应即时将前述资料与技术、信息归还甲方。

  4.合同期内,乙方承诺不承接其它任何与甲方产品相似(同质)的企业,产品的同类服务。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甲乙双方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此协议,就本行业之惯例,甲方或者乙方需作一个月事先通知。乙方将于终止期限内收取所有甲方应付费用,如终止期后之刊物截稿期限仍在此期间内,有关刊物广告费用亦同时收取。

  2.当协议终止及有关账目付清后,乙方将交回甲方所有服务文件、包括文案、初稿设计、画稿、制版、录像/录音带、电子文件等。而乙方亦应将所有的媒介合约移交甲方。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执行,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终止协议;

  4.甲乙双方若任何一方丧失继续执行协议能力,或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出诉讼,应在被诉讼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附件同具法律效应。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日期: 日期:

  篇五:合同法案例

  合同背后的陷阱1997年7月25日,公司“股东”之一王是超介绍来的王成定(化名王华成),以公司名义用电话与上海某轴承厂联系,要求供应价值近12万元的轴承,并答应货到付款。然而,轴承到货后,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的卞光斗却以仓库保管员的身份带人卸货,王明超则以会计的名义仅付给厂家现金4820元。姜德前、王明超还相互配合,以银行不上班,办不到汇票为由欺骗厂方业务员,对余款11.5万元拖延不付。当天上午货到,下午货就被运往阜宁以7万元的低价出售。事后,按约定,五“股东”分赃,“业务员”王成定不仅提取业务费1万元,而且乘机向厂方索要回扣4000元。1997年9月19日,李荣军介绍来的王建军以业务经理的身份与山东铝业公司铝材加工厂联系,并伙同李荣军等人骗取该厂价值13万元的铝型材。货到后,当厂方人员催要货款时,王建军以明天验货后再办汇票等由欺骗厂方,并于当夜将这批铝型材以6万元的低价销往外外地。卞光斗等人在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共诈骗作案9起,骗取财物近70万元。 此案还给人们留下了几点警示:

  1、合同诈骗犯罪往往披着合法外衣,而且作案手段隐蔽不易觉察;2、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先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3、主管部门在发包公司时应严格把关;4、企业应具备风险意识,切勿因为自己的货是滞销产品盲目订合同;5、发现被骗后,应及时报案。

  违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1988年8月26日,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连云港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与连云港市苏北水产养殖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由连云港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由营业部租赁一套养殖设备给养殖公司使用,设备按养殖公司要求购买,期限为12个月,双方就租金的交纳、质量、使用、维修保养、损环及租赁期满的处置都作了约定。营业部本应按照合同约定购买养殖设备给养殖公司使用,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营业部在扣除了保证金15000元,委托费300元,手续费3249.70地,公证费108元(双方各半)后,却交付给养殖公司现金89719.80元;其余未再购买任何养殖设备;养殖公司用其中4万元购买了发电机组一套用于养虾。养殖公司曾于1988年8月14日向赣榆县城东乡政府呈报了一份通过租赁方式融资资金10万元的报告,城东乡政府曾于1988年8月15日在此报告上签了请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并加盖了政府公章。后养殖公司未能按约偿还租金并于1993年5月18日又写了还款计划一份,然而养殖公司未能践约,致使本案诉讼。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1)营业部与养殖公司在1988年8月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2)乡政府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笔者代理的是养殖公司。本案其实很普通,而问题在于本案经过新浦区和赣榆县两个人民法院的审理,中间又穿插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和经过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法院又发回重审后由新浦区人民法院在养殖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交由赣榆县人民法院审理。赣榆县人民法院最后认可并采纳笔者的主要观点,作出了认定租赁协议无效,养殖公司偿还借贷本息的判决。

  金杯建筑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要求解除公共建筑承包合同案1994年,某市人民政府(甲方)采用招标方式,与金杯等五家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修建该市二环路的公共工程建筑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根据该市发展规划,从1994年至1997年,该市用三年时间建成长约18.5千米的二环路工程,甲方完成工程用地的征地拆迁任务,并向乙方提供工程所需资金及其他条件;乙方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工程任务。1995年,金杯建筑公司提出,人民政府以行政管理者身份签订合同,与建筑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基于平等自愿,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在没有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条件下,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签订一合同,约定甲向乙供应香肠150箱,甲负责代办托运,甲乙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甲委托丙运输,丙因为业务繁忙,将其中的100箱按期运达乙方,另50箱逾期运达,在运输途中因为风吹雨淋而导致货物变质。本案该如何处理。1997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数台精密机床,双方对机床质量、交付时间和价款分别作了明确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将机床交付乙公司(主给付义务),

  还交付了必要的文件——发票、出厂合格证明、机床说明书、保修单等(从给付义务)。质量和数量均符合约定。

  但由于甲公司技术人员的重大疏忽,在向乙公司有关人员说明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时,将操作的前后程序作了错误告知(附随义务)。乙公司在按照甲公司说明的使用方法进行操作的过程中,产生短路,致使机床的关键部件被烧毁,并使乙公司停工、停产,造成10余万元的损失。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认为其提供的机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已完全、适当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不同意赔偿。乙公司遂起诉到法院。

  甲机器厂向某钢铁公司购得优质钢材 3 000吨,交某铁路局承运。运输合同生效后,正值下雨水涨,火车暂停运行。该铁路局附近的乙机器厂因生产急需钢材,征得铁路局同意,将该局承运甲机器厂的全部优质钢材借去使用。借用合同规定,1个月归还。借出后一个星期,天晴水落,火车运输恢复正常。甲机器厂发现不到货的原因后,因急需钢材使用,遂直接请求乙机器厂立即返还优质钢2 500吨,乙机器厂认为,其钢材是从铁路局借来的,借期远未届满,如果提前返还,势必使生产停顿,造成损失,甲机器厂只能请求铁路局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自己返还。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甲机器厂只能依据运输合同的规定要求铁路局交付其承运的钢材并追究其违

  约责任,不能向乙机器厂要求返还钢材。因为甲机器厂和乙机器厂之间不存在着合同关系,乙机器厂并不知道铁路局借给自己的钢材是甲机器厂的,因而属于善意取得。

  甲公司与乙砖厂于1992年3月签订红砖购销合同,共计400万块,规格质量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定,交货期为1992年5月15日,1993年2月底货款一次付清。合同订立后,由于乙砖厂生产能力有限,而且质量不能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因此直至1993年2月底,乙砖厂仅向甲公司供应100万块红砖。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货款,虽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砖厂仍不能按约履行。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甲公司一方面向供方提出终止合同,同时另行安排采取补救措施。但甲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请求一直未得到乙砖厂的答复。直到1993年5月底乙砖厂生产形势趋于好转,并出现红砖滞销,遂请求甲公司继续提货。此时甲公司的建设工程已经竣工,不再需要红砖,请求已砖厂退回多付的货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效。甲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1)本案甲公司与乙砖厂的红砖购销合同,自甲公司向乙砖厂提出终止合同的请求时起,该合同已经终止,乙砖厂多收的货款应返还给甲公司。

  (2)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迟延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由于乙砖厂的违约,影响甲公司的工期,甲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将此意思表示通知了乙砖厂,因此该合同已经解除,甲公司不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

  一、某某双龙矿泉有限公司迟延注册登记案1994年4月,湖北某船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饮料厂在江苏某地共同发起设立某某双龙矿泉有限公司。船务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主要内容为:饮料厂投入35万元,船务公司投入25万元;公司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