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3)

时间:2021-08-31

  13.7.5 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13.7.6 决定向借款人、担保人起诉或仲裁;

  13.7.7 其他有关事宜。

  13.8 下列事项应通过银团会议并由全体贷款人一致同意;

  13.8.1 修改本合同;

  13.8.2 贷款数额的增加;

  13.8.3 提前或者推迟提款;

  13.8.4 贷款展期;

  13.8.5 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的变更。

  13.9 银团会义的决定,由人理行负责实施。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代理行为维护各贷款人利益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各贷款人应按贷款承担比例向代理行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代理行

  14.1 代理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4.1.1 指定专人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具体事务;

  14.1.2 办理银团贷款担保手续;

  14.1.3 建立专门的登记台账,对审定同意发放的银团贷款总额及各贷款人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

  14.1.4 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

  14.1.5 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于下一次交换划回各贷款人(付款人支付不足时亦同);

  14.1.6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4.1.7 将借款人或贷款人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文件、证明等资料及时传达给各贷款人或借款人;

  14.1.8 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4.1.9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银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4.1.10 办理贷款人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14.2 代理行怠于行使职责的.,牵头行或其它贷款人可以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开银团会议,决定要求代理行限时改正;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直接指定一贷款人代行代理行的职责。代理行未按银团会议的决定改正的,经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贷款人决定,可以更换代理行,代理行应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资金及时移交给新的代理行。但在银团未选定新的代理行之前,代理行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3 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代理行对下列事项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1 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

  14.3.2 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不真实;

  14.3.3 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

  14.3.4 未能及时发现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违约;

  14.3.5 其他代理行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事由。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5.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5.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5.3 任一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代理行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有及担保人。

  第十六条 通讯

  16.1 除9.3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履行中各贷款人间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持号信函之外的其它书面形式送达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6.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达,均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送达时间。

  16.3 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缔约各方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其它缔约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借款人拒约提款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拒绝提取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7.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

  17.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 10.2条、和第十一条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况严重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17.6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各贷款人均有权从借款人在各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再由代理行按本合同的规定分配。

  17.7 贷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7.1 成员行收到代理行发出的放款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7.2 成员行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

  17.7.3 代理行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提款手续期限传递凭证,造成放款迟延的。

  17.8 贷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改正,并向其他贷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8.1 贷款人收到代理行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8.2 代理行违反划款时间的规定,拖延支付其他成员行资金的;

  17.8.3 贷款人依照本合同17.6 条的规定扣款后,擅自收回自己的贷款本息的。

  17.9 贷款人违反本合同6.2条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向借款人和其它贷款人分别偿付违约部分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18.2 借款人与某一贷款人有纠纷的,可以直接与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 各贷款人之间及其与代理行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银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九条 其他

  19.1 本合同自各缔约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各缔约方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代理行应将副本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所有缔约方各执一份。  19.2 各缔约方可以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约定其它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贷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牵头行(盖章):_____________代理行(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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