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北京润文商标代理事务所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作基础上,达成本协议。协议签定后,协议双方需共同遵守本协议的有关内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国内、涉外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申请费用如下:
1、国内商标申请、转让、补证、撤消三年不使用,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2、国内商标续展注册,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有效期内)。
3、国内商标变更注册,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4、国内商标注销申请,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5、国内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6、国内商标异议申请,如甲方自行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如需乙方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7、国内商标异议答辩,如甲方自行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如需乙方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8、国内商标复审案件,如甲方自行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如需乙方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9、国内商标复审答辩,如甲方自行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如需乙方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10、涉外商标的注册申请(内到外),根据不同国家,双方协商代理费用。
11、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乙方代理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12、有关其他商标事宜双方协商确定(例:商标买卖、商标案件打假等)。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就相关事项的工作;
2、 甲方有权及时获得商标注册进程的信息;
3、 甲方应按约支付本合同所述之费用;
4、 为能顺利办好本合同商标事务,甲方须办理以下手续及提供相关材料;
1) 甲方为自然人注册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甲方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办理商标申请注册的,提供商标图样;办理商标转让、许可、变更的,提供《商标注册证》
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3) 填写《商标代理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
4) 商标申请注册的,告之乙方在该商标上使用的具体商品;
5) 其它需要办理的手续和提供的材料。
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有权按约获得报酬;
2、 乙方应负责商标申请书件的递交,转发商标局文件,关注商标进展及代领商标注册证等工作;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注册的相关信息;在收到商标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含受理文书、审查
意见、公告、异议、答辩通知、驳回、核发商标注册证书等)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通知甲方,并提供合理处理建议;如因甲方原因(超过期限、证据不充分等)导致费用增加、权利丧失等,乙方不承担责任。
4、 乙方应提供注册所需的格式文本。
四、甲方将商标注册所需款项以现金或汇款形式支付乙方,乙方收款当日将申请文件递交商标局或商评
委,并为甲方开具申请规费的发票,甲方若需多开发票数额,多开部分所产生的税金由甲方承担(税率8%)。
五、双方约定
1、 甲方不得因为甲方自身过错、商标本身注册性及与其它在先权利冲突等非乙方所能预见、克服或
避免的原因造成注册失败或其他损失,要求乙方退款或索赔;
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商标查询后,如遇因空白区时间内有完全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导致申请被驳
回,乙方不承担退款或赔偿责任。
六、乙方不直接与申请人联系,不得泄露甲方的所有情况。
七、合同期限:一年。(注:到期前一个月可续签,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时,即可终止本合同。)
八、上述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正式生效。
备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分别指定以下联系人负责联络,若联系人有变动,必须及时告知对方,如一方未尽告知义务影响联络,造成损失由该方承担;
甲方: (章戳) 乙方:北京润文商标代理事务所 (章戳)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 标 授 权 范 围
一、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 类商标(申请号: )许可乙方使用在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
二、商标标识:(另附页)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只限于乙方的销售渠道内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授权其他销售厂家使用甲方的第 类商标。
六、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字:
乙方的义务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八、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九、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以及在本合同第六项中许可乙方在其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中所规定的文字,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十、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当强调,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
合 同 的 生 效 与 终 止
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十一、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盖章。
十二、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备案。
十三、乙方使用在甲方授权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国家明令需要具备环保认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级环保机构认证或国家指定机构的认证。
●必须要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必须达标。
●必须要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本合同自签字的三个月内,由乙方到所在注册工商局查存。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十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没有续签合同。
十五、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之后,
适 用 法 律
十六、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争 议 的 解 决
十七、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 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签署书面合同报原备案商标局受理方可生效。
十八、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十九、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乐清人民法院,由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解释、代理、争议受理、仲裁机构
二十、本合同中商标使用许可争议的解释权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二十一、本合同中的商标代理机构为 有限公司。
二十二、本合同中的争议受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四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送乐清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乙方将合同副本交送注册地工商局存查。
许可人(甲方):被许可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