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础施工合同(2)

时间:2021-08-31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和内容:整个工程的全部工程桩,CFG总桩长桩67870.5m,水泥搅拌桩总桩长6182m。

四、工程造价:

  1、本工程承包方式采用闭口包干性质,包括总价及综合单价均闭口包干。

  2元(小写)。注: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其中:D500CFG综合单价76元/m,D500水泥搅拌桩综合单价35元/m。

  (1)总价包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保水电费、包施工组织措施费、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施工管理费、总包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各类保险(含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仓储、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防止扰民措施费、翻槽及场地平整、渣土消纳费用、桩基检测费、文明施工费等)。乙方不得就该工程中各项措施费、保修等事宜再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费用。

  (2)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价款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所描述工作的全部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

  (3)包干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即合同单价不会因人工及物料费用或汇率之升降而调整,不会因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

  (4)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内而却是完成本工程内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作调增,任何的缺漏项与工程量统计错误(除非招标图纸上没有,而施工图上有)皆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甲方:

  1、甲方现场代表天内提供桩基础施工图份。

  2、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 3 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5 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 3 份。

二、乙方

  1、乙方现场项目经理,乙方负责施工区域临时道路、临时设施、从甲方提供水电接驳点到施工现场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在进场施工前5日内送发包方,经甲方确认后可进场施工。

  4、现场提供监理办公区一处。

  5、以上工作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自年 2 月19 日开工至2013年 3 月20日竣工验收。

  二、开工前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接驳点,影响进场施工;乙方自行处理地下障碍物或管线,但不包括乙方自行考虑车辆及道路的修理;

  2、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3、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4、不可抗力。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工程质量标准按设计及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一类桩达到90%(含)以上,不得出现三类桩。

  按单体工程计:一类桩比率在85-90%之间,乙方赔偿甲方本合同总金额的2%;一类桩比率在80-85%之间,乙方赔偿甲方本合同总金额的3%;一类桩比率低于80%,乙方赔偿甲方本合同总金额的10%;每出现一根三类桩,乙方赔偿甲方合同总金额的5%,且由此产

  生的补救措施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按国家和河北省现行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及监理单位的监督。

  三、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1、由乙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应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并经甲方工程部及监理公司共同验收后方可用于工程。如采用不合格的材料,甲方、监理有权制止使用,提出整改,并且乙方赔偿甲方2000-20000元/每次,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待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无论甲方或监理单位是否发现,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隐蔽工程需经甲方派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按照环保、环卫、公安、市政排水、泥浆排放、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与上述部门的有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甲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签证后实施。

第五条 安全施工

一、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及现场监理有权对承包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或停工整改,如提出整改问题后乙方未能按时整改完成的,乙方赔偿甲方5000—10000元/每次。

二、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