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的合同(2)

时间:2021-08-31

第三章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 物业服务标准

  乙方按照附件五[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低于基本等级规范要求。

第四章 合同期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章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第七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第八条 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甲方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

  (4)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6)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7)乙方办公费用;

  (8)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酬金;

  (11)其他费用: 。

  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 ,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 按结算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4、实行酬金制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  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5、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

  业主应在[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 按[季度][半年] 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区域内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开发商应按前款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 停车服务费用

  停车服务费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收取。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自用部位收费

  乙方应业主要求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或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项目收费

  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乙方接受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

第六章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益及分配

  第十三条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经营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每半年向甲方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四条 经营收益分配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按下列第 种方式使用:

  1、抵减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分摊到户;

  2、用于小区更新改造;

  3、业主大会表决。

第七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2、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3、对乙方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4、审核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5、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

  6、不得要求乙方在本物业区域内行使物业服务内容以外的物业服务。

  7、应在乙方办理入住 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有偿使用] ,[租金标准]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位置为 。

  8、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10、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11、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区域内的物业费交纳人,应督促其交纳。

  1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特约服务费用]。

  3、制定物业服务计划,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4、向甲方告知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的有关情况。

  5、可以选聘专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与所选定的专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服务标准,并对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6、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

  7、及时向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8、对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9、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正常秩序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先行施工,但事后应予以说明。

  10、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解决。

  11、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12、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配合义务

  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宣传、检查、执法、救援等公共事务,甲乙双方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