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通知
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2、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修改
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横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本合
篇三:硫 酸 购 销 合 同
硫 酸 购 销 合 同一
供方:贵溪市宇亮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需方: 签订地点:贵溪市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1、 发货地点:贵溪市冶炼厂
2、 交货地点:
3、 交货时间:需方提出供货要求后如无特殊原因三天内交付(星期六、日不发货)。
4、 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第三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标的物到达后,需方依据供方提供的质检单进行化验验收,
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在解决之前需方不得使用标的物。如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四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供方承担,到达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需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和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供诉讼。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传真件与原件一致时有效。需方必须办理易制毒购买备案证明,提供营
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供方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运输发票。货物数量以冶炼厂磅单为准(合理误差3‰),如需另过磅,过磅费有需方支付。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有效期限:
件,一起邮寄到贵溪市雄石镇建设路王家小区八栋。谢谢!
产 品 购 销 合 同二
供方: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
需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三、提交货地点、履行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包装标准及费用负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七、履行期限: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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