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租房合同(2)

时间:2021-08-31

  (二)乙方不得在承租屋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定的活动,不将承租屋借用于他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定的活动;如因乙方引发的这些活动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将全部由乙方赔偿;带来不良影响的由乙方即时消除影响;并且本合同因此自动终止,押金不退还乙方。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赁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经营和法律责任及损失。

  (三)承租屋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 五  人(租赁期任何时段);居住者年龄不得超过 七十 岁;乙方不得将承租屋作为仓库或库房,不得用于公司办公室、文体娱乐、体育活动、教学教育等经营性活动;乙方租住期间,应保持承租屋及设施用具的完备和清洁卫生;

  (四)乙方租住期间,如承租屋、家具、家电发生损害的,则由乙方负责赔偿、承担维修费用(正常拆旧的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水路、用水设施、电路、煤气设施、设施用具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复原并赔偿损失;如因此原因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的生命、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必须掌握承租屋内水电煤气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害的,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租住期间,如因承租屋发生盗窃、抢劫等意外而造成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害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承租屋发生盗窃、抢劫等意外而造成乙方自己的生命、财产损害,甲方概不负责。

  (六)甲方修缮承租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承租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屋进行装饰或调整水电煤气线路,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和承租屋物管公司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及其施工费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后其装饰物权属无偿归甲方所有。如因乙方装修或调整水电煤气线路时,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的生命、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租赁期间,乙方有义务保护承租屋各种设施;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水电线路,不得在墙上乱贴、乱画、打钉、打洞等有损承租屋内设施的事(若有每处每次赔偿甲方50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承租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如室内设施出现堵塞乙方应维修恢复通畅。

  (八)甲方应于交房前保证承租屋水龙头,灯泡灯管能正常使用,乙方租赁期间如承租屋内水龙头,灯泡灯管不能正常使用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新。租赁期间乙方生活垃圾不得堆放在楼内过道,一经发现或若被检举,乙方每次将支付100元给甲方作为生活垃圾管理费,并且乙方必须将自己堆放的生活垃圾清理干净。

  第九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甲方违约,乙方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押金和剩余租金退回乙方,并且甲方负责赔偿违约金500元。

  (二)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押金和剩余租金不退回乙方,并且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 500 元。

  (三)乙方搬出承租屋时必须及时搬出属于乙方的全部物件,承租屋内如仍有乙方余物,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由甲方处置。

  (四)乙方搬出承租屋时应交回甲方钥匙,若钥匙每丢失一把赔偿甲方 20 元。乙方在合同终止日以后未搬出承租屋的,超住1天按本合同3陪日租金计算加收租金,并且甲方有权对其承租屋断水断电锁门。

  (五)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如单方无故终止合同,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租房期间致使甲方有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10日内补足。

  第十条 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二)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履行; (五)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六)若乙方拖欠租金达三十天、拖欠费用达二十天、承租屋被空置三个月的,甲方有权收回承租屋,追缴乙方租金和相关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办理退房手续,甲方重新出租承租屋。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若承租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承租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方式

  (一)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本合同中的“日”是指自然日。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  两  份,双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委托人或甲方本人,委托人须有甲方本人委托书及相应委托权限)与乙方本人签字本合同即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