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合同参考(4)

时间:2021-08-31

三、公司合并的方式

  如前所述,公司合并可以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依据公司法第184条第2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同时,公司合并与不同于公司资产的收购。从法律性质上看,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资产收购的性质是资产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公司合并也不同于公司股权收购。公司合并实质上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股权收购的本质是股权的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从本质上讲,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都是买卖行为,而非公司合并的本质---公司人格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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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后,合并前产生的债务该如何承担?

问:我市有两家生产工业磨具的企业,一家是市磨具有限公司,另一个是市砂轮产品有限公司。磨具有限公司是省级重点企业,企业效益好,连年获行业优秀企业称号,产品畅销海内外,急需扩大生产规模;而砂轮产品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虽有先进的机器设备,但开工不足,市政府为了振兴地方经济,决定将两家公司合并,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砂轮公司被磨具公司吸收,协议签订后,磨具公司的股东因砂轮公司承担债务过多,部分要求公司购回所持股份,但被磨具公司拒绝,公司董事会声称:“本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要求购回所持股份。遂后股东大会对是否批准合并协议进行表决,结果股东大会予以否决,但市政府以拒绝合并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文给磨具公司,要求必须予以合并。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最后合并砂轮公司,但发出公告,两公司合并后,不承担砂轮公司的任何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由市政府统一解决,两公司遂进行了合并,资产、财务、人员进行了相应的交接。请问:公司董事会关于合并砂轮公司,并公告不承担砂轮公司的任何债务的决定是否合法,合并是否有效?

答:以上的合并无效,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合并的一般程序和公司机构的权利。具体来说是违反了公司法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持异议股东具有购回股份请求权,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者的权利,股东有权就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行使权利,不同意公司合并的少数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其性质属股东自益权,由于砂轮公司负债沉重,合并将实质性地限制了股东原有的权益,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董事会收到持异议股东的书面申请之后,应当立即对之进行支付,磨具公司董事会声称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购回股份是不合法的。

  2.公司董事会无权不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因此股东会的决议,除违法的以外,董事会必须遵守,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所以磨具公司董事会无权擅自决定进行合并而不顾股东会的决议。

  3.公司合并后,磨具公司所做的关于债务概不承担的书面声明也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因此磨具公司所做的声明无效。虽然在本案中,市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其本身不能承担债务,即使市政府可以为合并解决债务问题,但对债权人而言,磨具公司人是债务人。

  在公司合并时,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吗?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是指反对公司合并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当时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该请求权是对异议股东利益的救济。

  关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对象,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第一种立法例,如德国,规定回购请求权只适用于被吸收公司的股东。

  第二种立法例,如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规定回购请求权不仅适用于被吸收公司股东,而且适用于吸收公司股东。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时,董事会应就合并有关事项作成合并契约,提出关于股东会股东在集会前或集会中,以书面表示异议,或以口头表示异议,经纪录者,得放弃表决权,而请求公司按当时公司价格收买其持有之股份。

  一般而言,公司吸收合并对合并双方都会发生重大影响。对于吸收公司的股东,也会面临公司股权结构、资产结构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所以,对吸收公司的股东与被吸收公司的股东一样,也应赋予其回购请求权,始能体现法律上的公平。

  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对如何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却没有下文。只有中国证监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但这一部门规章却没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由此看来,对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法律解释论已经不能解决问题,只能依靠立法论才能解决。

  公司合并后的税务事项该怎么处理

公司合并后的税务事项处理方法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合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企业依法合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纳税人的处理

  l、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1、企业以吸收合并方式改组,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企业按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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