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转让合同

时间:2021-08-31

饭店转让合同范本5篇

饭店转让合同范本1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就鑫港海鲜坊整体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新港假日D8的鑫港海鲜坊转让给乙方;该饭店内相关设施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乙方,主要店铺整体装修包括餐桌餐椅、厨房设备等设施(其中百氏冷藏柜归百氏厂家所有,乙方在返还百氏厂家在无任何损坏的下,厂家返还乙方20xx元使用押金)。

  第二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总金额为8万人民币。

  第三条: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第一次支付6万人民币。余下的2万在20xx年1月23日以前全部支付清。

  第四条:乙方在支付第一次6万人民币转让价款后,甲方即向乙方移交合同项下之权利。乙方在付清转让价款的当天,即正式取得鑫港海鲜坊承租权及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 鑫港海鲜坊整体转让后,乙方应继续履行原鑫港海鲜坊与房主签订的合同期内的全部合同或协议,另与房主签订协议。

  2. 鑫港海鲜坊整体转让后,乙方将所有20xx年到20xx年度所有暖气费。物业费。交清。水费电费交清至鉴定合同当日。将原鑫港海鲜坊的所有证照(消防、税务、工商、环保、卫生)将过户乙方的法人。甲方从鉴定合同当日不再承担法人责任,所有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第五条:鑫港海鲜坊整体转让前(截止20xx年12月25日止)的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获得鑫港海鲜坊整体转让权益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概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六条:乙方在获得鑫港海鲜坊整体转让权益后,乙方在鑫港海鲜坊原址不得进行违法经营,应照章纳税,自负盈亏,承担其民事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应向甲方承担转让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责任;甲方未能及时将合同项下之权利移交给乙方,应向乙方承担转让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责任。

  除上述违约责任明确规定外,出现本合同其它争议和违约责任,将按照《合同法》规定执行,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双方共同签署正本一式贰份,每份文本的条款内容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饭店转让合同范本2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人为鄂尔多斯盐业公司。鄂尔多斯盐业合同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月租为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鄂尔多斯盐业公司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该饭店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附件二)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鄂尔多斯盐业公司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交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鄂尔多斯盐业公司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该饭店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人为有可能所发生一切事故,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饭店转让合同范本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的饭店设备转让及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饭店及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转让的饭店及出租的房屋位于

  2、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

  3、该饭店及房屋有装修及设施;

  第二条:甲方应提供房产证、身份证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证明复印件仅供本次租凭使用。

  第三条:租凭期限及用途

  1、该房屋租凭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凭该房屋仅作为饭店使用;

  3、租凭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4、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凭期满1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重新签订租凭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先缴押金 元,乙方不租时退回;

  2、甲方将饭店设备折价人民币 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支付饭店设备款 元给甲方。

  3、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叁仟肆佰元整),房屋租金自下一年(20xx年10月10日)起月租金涨7%即 元/月;

  4、乙方每月10日前缴纳本月房屋租金,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租凭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租凭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缴纳。

  2、乙方缴纳以下费用:

  乙方应按时缴纳自行负担的费用(水费、电费、卫生费、饭店经营所需承担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2、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房屋;

  3、对乙方的装修及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4、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5、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凭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凭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1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4、租凭期满,乙方要继续租凭的,应当在租凭期满1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出租权;

  5、租凭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八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交付时租凭房屋本身是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5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饭店及房屋租凭期满后,将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给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九条: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10%额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违约责任

  1、租凭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值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的;

  (3)改变本合同规定租凭用途或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的。

  2、租凭期内,乙方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2%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凭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本合同总租金2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租凭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2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房屋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凭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饭店房屋所有人为周浩,经营租凭人为 ,在租凭期间所有经营活动及后果由 负责,周浩不承担任何因饭店经营而引起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2份,由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