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联营合同(3)

时间:2021-08-31

  第八条:商品管理

  1、乙方存放于甲方专柜的商品应妥善保管,并遵守国家法规、物价政策及甲方颁订的商品管理规则。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应力求合理公道。

  3、乙方进出货物应依甲方规定的出入口进出,为确保商品安全管理,如需更换货物时,应经甲方商场主管同意并开据放行单“携入/携出单”,由防损人员查验后,依规定出入口进出,若有违反依甲方管理规则予以处罚。

  4、乙方设柜期间,每一季当季商品不得低于 件,新开店进柜时不得少于  件货品准备。如低于上述标准,甲方有权提高当月之扣点3%。

  5、乙方销售之商品必须保证质量,并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有效质检报告,经甲方认可才可上柜销售。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全进口的全外文包装产品,必须附上中文标志(厂名、厂址、商标、材质、保质期),并提供注册商标有关证明,进口商品还须提供商检证明及进口关税证明。乙方销售的商品不合格或者对购买商品的第三方造成欺诈或者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之商品如经查出系违禁品、伪劣产品、侵害他人商标、专利、代理等权利或损害顾客利益,应自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而造成甲方发生损害或信誉受损,乙方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取消乙方设柜资格。

  7、乙方经营的商品若发生因质量问题或营业人员销售不当而造成顾客退货之情况,甲方有权将该笔资金额纳入当月销售额进行抽成。

  8、顾客要求退货或换货时,乙方应无条件按国家法规规定及甲方商品退换规定办理。

  9、为保障专柜商品开发权益,避免商品重复,以先进货之一方认定为准,凡重复或类同者,一律接受甲方协调处理(特指租赁部分).

  10、乙方在本商场的一切商品活动若有违反国家质检、卫检、商检、消协、12315等商品管理、监督部门相关规定的行为,应派员全力负责解决处理,并承担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第九条:人员管理

  1、乙方为推销商品,应派具有专业技能、热忱亲切之服务人员(含导购员) 名,常驻乙方专柜。若乙方委托甲方代发专柜营业员薪资,每人每月基本工资  元,津贴 元,合计  元/月,营业员奖金发放标准为 元,并于每月10日前发放。

  2、乙方应在每月的货款结算单上确认应发给员工的各项工资构成及工资总额,并在甲方应付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如乙方不需甲方代发工资,应予以注明)。

  3、乙方应与所设专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所设专柜销售人员由乙方招聘,乙方按国家劳动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4、乙方招聘或派出的人员应于上岗前提前二天将人员的简历、照片、身份证影印件、毕业证影印件、健康证原件、与乙方劳动关系证明送交甲方保管,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并参加岗前培训,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未办任何手续不得私自上岗与销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调拨、派驻人员,若违反本规定,因乙方安排不当,导致人员已离职或调出,又无合适人员上岗(出现店柜人员三天以上上全班或替班超过三天),乙方除须外调证件齐全之入职者来顶岗外,按每人每次100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如发生空柜现象,则每天按300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从乙方货款中扣除;若乙方无法自行招聘营业人员或乙方推荐营业人员不符合条件可委托甲方代招。

  5、乙方聘用人员需符合国家劳动主管单位规定之各项条件及手续并享有应有之福利,若因违反规定或与解雇人员发生纠纷而涉及之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6、乙方派驻人员应穿着统一规定之制服,佩戴管理公司统一识别卡。4

  7、乙方派驻人员应遵守甲方统一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行为愿按甲方规定处分,对重大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即刻更换人员,若因而影响甲方信誉、权益时,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8、为提高营业素质与服务水平,乙方派驻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之各种在职培训活动,甲方为乙方派驻人员,举办岗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柜台担任营业员。

  9、乙方派驻人员进入商场,除甲方规定之物品外,不得携入私人物品。

  10、乙方派驻人员(含代理人、受雇人等)关于违反本合同或甲方依本合同规定所订立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均视为乙方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1、乙方所派驻人员,违反甲方相关规定(员工手册上之相关规定)除予以派驻人员相应处罚外,乙方还应支付双倍于派驻人员罚款之违约金,于货款中扣除。

  12、营业员不得私自使用VIP卡积分,一经查出将予以开除处分,且在联谊体系永不录用

  第十条:商场管理

  1、乙方必须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营,礼貌待客,维护商场的信誉。

  2、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商品经销活动不得从事代购、代销业务。

  3、乙方于甲方商场内提供之形象装修,须为设柜品牌最新之形象设计及装修等级,装修标准及材质须由甲方审核核定。

  4、乙方对柜内的装璜及电气设备,需变更、装修或移动时,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呈施工图,经甲方审查同意方可施工,其费用由乙方负担,施工时乙方应派人员监工,完工时由甲方检查认可后方得营业,改装璜及设备已经装置就绪,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改变。

  5、合约终止或中途撤柜时,柜内天花、地板、墙面及公共设备部分,乙方不得拆除或提出补偿请求。

  6、乙方电气设备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在发现故障后,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协同处理。因而造成损失或增费用,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7、乙方应爱护甲方场内设施设备,如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甲方进行维修更换;  8、乙方不得在商场楼梯间、商场通道及公共设施区域、防火必须场所,作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储存危险物品及存放物品,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在装修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废弃垃圾,若无法及时清除可委托甲方代办,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从货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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