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芦溪县兴隆家装电器超市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双方互惠、互利、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举牌游街人员用于宣传活动、发布广告。
二、甲方宣传扁总面积:约 平方米,均为双面的。
三、活动时间: 年 月 日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
四、宣传路线:→ → →→→→→→→回甲方店。
五、聘用金:元/人(大写:人民币 元整),共计人,合计: 元整)安装、喷绘费用由乙方承担,城管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付款方式:宣传结束后拍照,合格后即全部付清。
七、乙方责任:
①在合约期间内不得再承接他人广告宣传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返两倍的材料费及两倍的租赁费)。
②乙方有责任在合约期间内保证宣传现场气氛热烈、宣传路线完整,否则须返还所有聘用金。
八、甲方责任:
①甲方所发布的广告宣传必须合法,违法的广告所引起的责任一律与甲方无关。 ②按时支付聘用金。
九、违约责任:如出现违约,由违约方向被违约方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十一、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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